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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6 記者:朱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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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重慶電
今後在重慶,幾個投標人事先約定中標人的“圍標”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定,參與“圍標”的投標人,將取消其1-2年必須招標項目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根據提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初審的《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草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選擇土地、礦産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污水或固定廢物處理等特許經營項目;國有資金投資或建設---移交(BT)等融資項目;政府組織或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醫療器械採購項目等的投資人、經營人或承辦人的,必須依法招標。
《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招投標過程中,嚴禁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有洩露標底、預先預定中標人等行為。同時,投標人之間如果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事先約定中標人行為等圍標串標行為,中標無效,並處投標人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2年必須招標項目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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