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房産案二審開庭
    2008-05-23    記者:林玉 實習生:鄭欣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本報5月9日以《房産證與合同,誰更重要》為題報道了中煤公司訴王、項夫婦房産案。日前,該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上訴人(中煤公司)代理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中煤公司方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房屋買賣關係,該房屋買賣係雙方之真實意思&&,有《購銷合同書》、《房産移交記錄》、付款憑證為依據。二是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因此,中煤公司方面認為,現在來確認1991年這張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該適用於《合同法》而不是頒佈於1983年現已廢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對此,被上訴人(王、項夫婦)代理人則堅持認為,他們與中煤公司只有租賃協議,沒有買賣關係。並指出,中煤公司17年來都沒有主動要求辦理過戶手續,而王、項夫婦所持有的房産證就是房屋使用關係的證明。此外,據當時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企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該買賣並未經過批准,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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