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達兩億余元非法集資詐騙大案破獲始末
    2008-05-19    本報記者:周立權    來源:經濟參考報

  涉及吉林、遼寧、安徽三省,集資詐騙金額兩億余元、被騙群眾達7000余人的吉林“新同舟”公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大案件,日前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共28名被告受審。
  在4月14日至16日的庭審中,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主犯楊皓翔夥同羅洪芬等人,于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間,在未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以“新同舟”公司要開發新項目和發展合資企業造船廠缺少啟動資金作幌子,向廣大群眾非法集資,並承諾給予10%左右的高額利息回報。案發時,集資詐騙總額已達2.01億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楊皓翔犯有集資詐騙罪,羅洪芬等27名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非法集資頭頭自首,共28人歸案

  記者從吉林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了解到,2005年5月,有群眾舉報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鉅額非法集資。隨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和吉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相繼向吉林市公安局發出通知,要求迅速查辦“新同舟”公司楊皓翔涉嫌非法集資一案,吉林市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
  經偵查,警方了解到,“新同舟”公司旗下共有三家公司,分別是吉林市新同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貿公司)、吉林市遠東旅遊船製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造船)和吉林市新同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法人代表都是楊皓翔。作為“新同舟”公司的母公司,工貿公司是楊皓翔于2003年10月14日從劉某等人手中轉讓而來的,對外宣稱主要經營五金交電、服裝百貨、建材、木材等。投資公司則是楊皓翔以工貿公司發展需要的名義,採取虛假註冊的方式成立的。
  2005年5月10日,面對公安機關日益縮小的偵查範圍,看著公司賬面上僅有的幾百萬元,欠“股民”的集資款已逾一億多元,“股民”返還本息的呼聲越來越高,面對憤怒的“股民”,意識到公司不可避免“崩盤”的結果,為了自身安全,楊皓翔到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
  楊皓翔投案自首後,吉林市警方又將其公司各部門負責人18人一舉抓獲。公安機關追繳現金1000多萬元,扣押辦公用房、汽車等物品折合人民幣300多萬元。隨後,警方又把涉案在逃的另外10人陸續抓獲歸案。

“侵入”遼寧和安徽兩省,集資總額超過兩億元

  現年45歲的楊皓翔,曾用名楊光,大專文化,家住吉林市。1999年,他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2月提前釋放。出獄後,楊皓翔認識了劉某。2003年10月14日,劉某將工貿公司轉讓給楊皓翔。2003年11月,楊皓翔經過積極運作,工貿公司與俄羅斯遠東造船公司各出資56萬元,在吉林市工商局註冊成立了吉林市遠東旅遊船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遠東造船的架子雖然搭建起來了,但公司資金運轉問題卻深深困擾著楊皓翔。為了迅速籌集大量運營資金,2004年1月,楊皓翔背著俄羅斯投資方,偷偷地搞起了非法集資。
  眼看造船公司資不抵債,2004年6月,楊皓翔以虛假驗資的手段,又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由羅洪芬出任總經理。這家號稱註冊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的公司,實際註冊資金只有77萬元,同時,楊皓翔還偽造了銀行存款923萬元的單據。
  楊皓翔隨後又夥同王玉萍等人以“增資擴股”為名,以月息6%至10%的高額利息作誘餌,利用新同舟投資公司等公司名義,分階段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後查明,2004年2月至3月,楊皓翔以王玉萍、劉昭泉為操盤手,以遠東造船的名義,以兩個月為一期、每月10%的利息作誘餌,在吉林市非法集資1119萬餘元;2004年5月至8月,由王玉萍和關德華做操盤手,再次以新同舟工貿公司的名義在吉林市非法集資2341萬元。
  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楊皓翔等人為擴大融資範圍及數額,又夥同羅洪芬等人將新同舟投資公司劃分為本地和外地兩個吸儲市場共計11個部,先後在長春、吉林市、延吉和瀋陽、大連、鞍山、遼陽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規模非法集資1.8億元。
  為了調動操盤手的積極性,在集資過程中,楊皓翔承諾操盤手的集資提成為22%。
  “許多群眾由於找不到賺錢門路,又急於致富,便把自己多年的積蓄甚至養老錢全部交給了操盤手,想讓手頭存款迅速‘增值’;有的人甚至借數十萬元參與集資,結果弄得血本無歸。”吉林市檢察院一位處長如是説。

製造假象,騙取群眾信任

  楊皓翔交代,他以虛報註冊資本為手段,成立吉林市新同舟工貿公司後,沒有進行任何經營活動,而與俄方合資成立的遠東旅遊船製造有限公司,至今共生産製造各類成品船298艘,賣出102艘,回款60萬元,屬於賠錢經營,但為了騙取人們的信任,挺著堅持生産。而最後成立的新同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目的就是為了非法集資。
  為引誘更多群眾集資,楊皓翔以遠東造船公司名義,宣稱建船廠二期工程比一期工程利潤更可觀,生産船隻全部由俄方包銷。這贏得了許多人信任,使集資額迅速達到1.5億元。
  楊皓翔後期又聲稱與台灣合作開發江灣橋上遊的水上娛樂項目,但實際上該項目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門的批准。但楊皓翔為使集資群眾相信水上娛樂項目是真實的,自己用集資款中的200萬元買來浮筒堆放在造船廠的院內,用以顯示其先前曾宣傳的&&投資已到位,來騙取更多群眾的信任並參與投資。
  經調查,在“新同舟”涉案的2.01億元非法集資款中,多數用於購買辦公用房、車輛以及其他非法經營活動,資金虧空較嚴重。
  吉林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一位辦案民警説:“這些受騙的‘股民’85%以上是婦女,年齡多集中在50歲左右,並且大部分為離退休人員。他們沒有賺錢途徑,當聽説有了高利息回報這一掙錢‘捷徑’,就毫不猶豫地將錢投了進去,有的甚至把買斷工齡錢都一下拿了出來,有的把養老的錢也套了進去。看到他們尋死覓活的樣子,真讓人傷心。”

謹防詐騙陷阱,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管

  專業人士分析,非法集資大案發生一般有三個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的欺騙手段極富誘惑力。他們抓住一些人急於賺大錢的心理,通過虛構産品和項目具有高額的市場回報等,對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利息回報,有的還提供虛假擔保,騙得了一些群眾的信任;二是被騙群眾法律觀念淡薄。不法分子私自以高比例的利息面向群眾吸收投資,有的群眾在誇大宣傳和高比例利息回報誘惑下,並不去求證其是否合法;三是銀行利率過低,又沒有其他好的投資項目,一些民間資本擁有者在別人的宣傳和誘惑下,便參與進來。
  北京市建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麗敏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增強防範意識,保持良好的投資心態,不要夢想一夜致富,謹防詐騙陷阱。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進行集資活動,如果有公司、企業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群進行集資,一定不要輕易投入資金,避免上當。對於一些所謂好項目,即使投資人已經得到先期的高額回報,廣大群眾也不可完全相信,要認真諮詢有關部門,了解這種集資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要輕易投資。為非法集資活動充當代理人、委託人的,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其經濟所得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馬麗敏還建議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註冊公司的監管,不應給不法者以任何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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