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勤: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一個不能少
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張勤談國家知識産權戰略
    2008-04-25    本報記者:陳聖莉    來源:經濟參考報

  隨着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許多國家紛紛將知識産權上升至國家高度,並為知識産權立國提供法律保障。2005年,胡錦濤同志提出,要在2020年將中國建成創新型國家,對國內的知識産權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年7月,國家知識産權戰略制定工作正式啟動,並於2007年基本完成;2008年4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該戰略的實施隨即被提上議事日程。
  近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張勤就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相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長期以來,人們對知識産權戰略實施的順序爭論不休;現在隨着《綱要》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順序也因此而確定。那麼,為什麼選擇這樣一個順序?
  張勤:關於國家知識産權戰略,最早我們曾提出過“創造、管理、實施、保護”這樣一個順序。但在即將頒佈的《綱要》中,我們將之修改為“創造、運用、保護、管理”,這是我們對知識産權的認識不斷深化的結果,明確了國家知識産權戰略要實行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標誌着知識産權工作重點正在實現從單一“保護”到全面“戰略”的新跨越。
  知識産權戰略,首先要強調對創造性成果的保護,創造肯定是在保護之前。但是,這個“創造”所包含的內容很多,它是指從産品被創造出來,到申報使其成為具有知識産權産品的全過程。
  擺在第二位的是“運用”,因為知識産權産品在獲得應用之前,實際上是停留在紙面之上,不能産生直接的市場價值。而要把它變成GDP,還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運用”同樣具有比較廣泛的含義,打個比方來説,假如我們的産品有了知識産權,我們可以自己實施,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可以和他人建立權利的交叉許可實施,也可以為了保護現有産品,既不讓自己實施,也防止別人實施等,這都是知識産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幾種方式。
  但光有激勵創造和有效運用還不夠,還需要依法保護,它實際包括立法和執法兩方面的含義。即要優化知識産權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合理協調的知識産權體制和機制,加強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的主渠道作用。
  最後一個環節是管理,它滲透在以上三個環節,包括政府和市場主體兩個層面。強調政府要創建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文化環境,提供支撐服務和平台建設、培訓人才、提高審查質量和速度等。企業管理則相應需要在創造、維權等方面進行協調。

  記者:《綱要》原則通過之後,國家知識産權戰略應該如何進行才能真正務實推進?
  張勤:首先我們會爭取中央盡快頒佈最終的《綱要》文本,因為頒佈之後我們才談得上實施。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牽涉的部門多達33個,國家知識産權局將牽頭&&各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力求務實、有效地實施該戰略。
  具體來説,戰略實施包括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宏觀層面上,國家要優化知識産權制度,加強體制、法規、政策的配套,通過制度創造環境,通過市場導向,把我國豐富的人力資源轉變成智力資源、知識産權,讓我國巨大的市場成為世界創新成果的集納地。這一方面需要通過部門間的協調和市場調節,優化我國知識産權制度環境,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預警機制、信息服務體系和推行海外維權援助等專項舉措來實現。在中觀層面上,地區和行業的知識産權戰略既應兼顧法律法規的統一性與地區行業差異性,也應實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銜接。各地區應針對地區經濟發展特點和産業優勢,找出自己的突破點,制定知識産權戰略。在微觀層面上,企事業單位更應綜合運用知識産權,採取合理的知識産權戰略,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個人與知識産權也關係密切,非職務發明就是我國發明創造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利用知識産權制度,尊重個人的創新成果,培養公民的知識産權意識。

  記者:目前國際上的知識産權體系主要是由歐美等發達國家主導的,中國的知識産權戰略該如何運作,才能達到既與國際接軌,又保護國家利益的目的?
  張勤: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國際社會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目前的知識産權規則的確主要是以美日歐發達國家為主來倡導、起草並建立的。嚴格來説,這個規則並沒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因此,我們要特別注意把握知識産權與各國國情相結合的平衡點。以國家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來判定我們的態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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