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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7 記者:劉振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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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財政部公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規範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公共財政體系的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目標和原則、管理體制、管理職責、審批程序、日常監管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是確立了目標原則。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活動,堅持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産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産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堅持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理順了管理體制。《辦法》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主管部門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三是明確了管理職責。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中,財政部是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施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 四是強調了制度建設。要求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實施辦法,並分別報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辦法》還規範了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産配置程序,嚴格了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日常監管,並完善了中央級事業單位的收入管理。 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結果顯示,截至2006年底,全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5.96萬億元,凈資産3.9萬億元。其中,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0.93萬億元,凈資産0.65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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