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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1 記者:江國成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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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日發布的《乳製品加工行業准入條件》規定,新上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符合“與周圍已有乳製品加工企業距離在60公里以上,且加工規模為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200噸以上”等條件。 發展改革委&&,制訂《乳製品加工行業准入條件》旨在規範乳製品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引導生産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乳製品加工與原料乳生産協調發展。 將於今年4月1日生效的上述准入條件還規定,新上加工項目(企業)應有固定並與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數量(加工企業自建牧場、股份制牧場以及農企合同規定的存欄奶牛所産鮮牛奶比重)不低於加工能力的30%;乳粉類生産企業所用原料50%以上為生鮮牛(羊)乳,液體乳生産企業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鮮牛(羊)乳(復原乳除外)。 新的准入條件鼓勵乳製品加工企業通過資産重組、企業兼併等方式,合理擴大生産規模,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優化增量,調整存量,逐步淘汰加工規模為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20噸以下的生産裝置。國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企業)依法予以取締或實施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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