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和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對財政部門投訴
    2008-03-17    記者:羅沙 韓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財政部國庫司司長詹靜濤日前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供應商投訴逐漸增多,作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認真開展投訴處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投訴處理機制,保護了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政府採購活動規範有序進行。
  詹靜濤説,要正確理解供應商對財政部門的投訴。投訴是政府採購法為供應商維護自身權益而規定的救濟渠道,投訴首先是供應商維護自身的利益,同時客觀上也可以起到監督的作用。投訴並不是告財政部門的狀,而是要求財政部門作為監督管理部門主持公正,這對財政部門來説是一個很好的機制。
  政府採購法規定,供應商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沒有處理,供應商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詹靜濤&&,由於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無論如何都會觸及一方供應商的利益,因此供應商提起行政復議甚至訴訟是一種正常現象。
  他同時&&,財政部門可能遇到的敗訴的確是一個新問題,很多地方財政部門領導對此都非常感慨。財政部門在供應商投訴過程中敗訴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財政部門自身的問題,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時間來處理,或者業務能力有限,處理結果不當。另一種是法律、制度、體制和市場環境導致的,也就是俗話所説的法律之間打架、交叉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後一種情況導致財政部門敗訴的案件比較多,這説明政府採購制度體系的建設任務還很繁重。
  詹靜濤強調説,財政敗訴也就意味着本身工作做得不夠完善,但財政部門面對投訴的同時要繼續履行好監管部門的職能,不能因為被投訴或者敗訴了就放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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