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要求:保障災區抗災重建及時用地
    2008-02-20    記者:王立彬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公告,要求做好災區抗災重建中用地和地質服務工作,保障抗災重建及時用地。
  根據這一公告,各地對搶險救災急需或災毀的輸電設施、交通設施、房屋重建等用地,屬於臨時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重建後由臨時用地單位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災毀的輸電、交通等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建設單位應在災毀設施建成後六個月內申請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做好相關服務工作,保障抗災重建及時用地。
  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廳(局)安排和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深入城鄉居民住宅災毀嚴重的山丘區,指導基層做好住房重建的選址工作,確保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地區,為災後重建群眾住房提供良好安全的地質條件。對農村村民住宅重建,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建設,有條件的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建設。但要尊重群眾意願,避免造成村民特別是受災群眾的負擔。局部或零星災後重建的,要利用村內空閒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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