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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3 記者:劉璐璐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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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5號公告,公布對丙酮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産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産品採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初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丙酮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5.0%-54.1%)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案中涉案金額約為1.9億美元,被控傾銷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是我國丙酮的主要進口來源。調查期內,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數量約為22萬噸,約佔進口丙酮總數的66%。被調查産品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等産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等行業。 2007年3月9日,商務部應中石化上海高橋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藍星哈爾濱公司申請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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