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民: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新標準有望&&
    2007-11-07    李雪 王立彬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宜昌11月6日電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汪民6日&&,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的相關調整方案將會在適當時機盡快&&。
  汪民説,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包括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産資源有償開採兩種。目前,礦産資源有償開採存在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標準太低的問題,平均只有1.18%。他説,國土資源部已與財政部就相關調整方案達成共識,將會選擇適當時機盡快&&。
  汪民認為,礦業權有償取得現已有明確規定,分別按無風險、低風險和高風險三種方式出讓,但仍存在問題:一是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需盡快妥善處置。對此,國土資源部將與財政部共同&&措施解決。二是一些地方對現有規定的執行還存在較大偏差。三是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空間限制。取得探礦權,要按面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以防佔用過多面積,圈而不探,問題在於收費太低,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需抓緊&&新政策解決。
  除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外,對礦産開發中的經濟責任與收益分配機制,汪民&&,要按照已&&的關於礦産資源價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傾斜的規定,大頭留給地方。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要按“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原則,提足留夠,落實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對於採礦權已經滅失,但資源開採後所在土地使用權屬清楚的廢棄礦山,要按土地權屬明確礦山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土地使用權屬不清的,納入地方政府統一治理範疇,區分重點逐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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