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鷹”牌花旗參在滬狀告商標侵權者勝訴
    2007-10-24    胡瑜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新華社上海10月23日電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鷹”牌花旗參商標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廣東正韓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正山莊西洋參”侵犯了美國“鷹”牌花旗參的商標權,需賠償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5萬元。
  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於1993年在我國註冊了“鷹”圖形商標。2007年4月,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發現,上海華氏大藥房正在銷售“正山莊西洋參”,上面使用的“鷹”圖形與花旗參農業總會註冊商標的圖形十分相似。為此,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委託律師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華氏大藥房三家分店分別購買了“正山莊西洋參”,並由公證處對購買行為進行了公證。
  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隨後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標侵權訴訟,將“正山莊西洋參”的生産商廣東正韓藥業公司和銷售商上海華氏大藥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書面道歉,並共同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正韓公司辯稱,正韓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的外包裝上使用的“鷹”圖形,該圖形中部的圓圈部分與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的註冊商標不同,該圖形的上面明確註明“正山莊”商標,故正韓公司的行為並沒有侵犯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的商標專用權。
  華氏大藥房辯稱,華氏大藥房作為銷售商,對正韓公司的資質進行了審查,已盡了注意義務,且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
  法院審理後認為,正韓公司的行為侵犯了美國威斯康星州花旗參農業總會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正韓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為人民幣15萬元。
  法院還認為,華氏大藥房提供的《商品購銷協議》及正韓公司提供的“進貨清單”等證據表明,華氏大藥房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其對侵權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並無過錯,故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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