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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03 記者:張莫 實習生:劉雪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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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公告,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同意其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間的“娃哈哈商標”轉讓,將商標局訴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認為,商標局當初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標轉讓的行為,未對其作出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違背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作出決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商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據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商標局的被訴行政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娃哈哈商標”轉讓事件已經從一個媒體事件延伸成為一個行政案件,將進一步強化我國政府部門的法律意識。劉俊海&&,倘若商標局當時果真沒有對轉讓協議的駁回作出書面通知,沒説明理由,這樣的行為是存有瑕疵的。 據了解,《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是國家工商局於1995年12月22日發布的,該《規定》主要內容是防範和制約企業商標權流失。此案中,商標局正是依據該規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標”的轉讓。據悉,為適應加入WTO的需求,該規定已於2001年10月23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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