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改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確保拆遷有法可依
    2007-08-31    記者:田雨 鄒聲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就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確保物權法實施後城市拆遷有法可依。
  目前對於城鎮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徵收與拆遷的權限和程序尚無法律規定,適用的是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權法10月1日施行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城市房屋徵收與拆遷工作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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