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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要求血液製品生産企業在明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漿檢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製品生産所使用的原料血漿必須使用檢疫期後的合格原料血漿,未實行檢疫期的原料血漿不得投料生産。 原料血漿檢疫期規定為不少於90天,即將採集並檢測合格的原料血漿放置90天后,經對獻漿員新的血漿樣本再次進行病毒檢測並合格後,方可將其90天前採集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産。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出通知強調,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製品生産企業申請血液製品批簽發時,應在批記錄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漿實施檢疫期的相關信息。未提供相關信息的,其産品不予批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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