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政府採購研究報告揭示我國政府採購問題
    2007-06-18    本報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潘攀    來源:經濟參考報

    今年年底,我國將啟動加入政府採購協議的談判工作。就此不少政府官員和研究機構紛紛就談判前我國政府採購制度的發展和其他準備工作進行了研討,在日前舉行的中歐政府採購論壇上,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曹富國首次公布了《中歐政府採購研究報告》。該報告除介紹歐盟政府採購的經驗外,重點對我國政府採購制度進行了深刻的剖析,並對未來的走向做了一些初步的預測。

兩大部委制度競爭

    報告指出,我國政府採購存在財政部與原國家計委之間的制度競爭。
    招標投標法是由原國家計委主導的一部立法,而政府採購法是財政部主導的一部立法。這種制度競爭的結果是,部門間圍繞“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術語建立起來的制度不一致,每一個術語所帶來的監管權分屬於不同法律主導部門的專有職權範圍。
    由於存在制度競爭,“政府採購”在招標投標法中被放棄。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招標投標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該條的意圖是,招標投標法適用於所有實體適用招標投標機制進行的採購,無論私人或公共實體,這對私人部門採購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負擔。儘管招標投標法試圖擴大其適用範圍,但是其適用範圍限定於工程採購。而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適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雖然招標投標法更多地吸納了現代政府採購法的概念,但政府採購法卻未能走到這一步。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着眼於預算體制改革和公共支出管理。雖然可以認為特許工程合同受到招標投標法的規制,而政府採購法卻忽略了這一領域。
    兩部法律在適用範圍上另一個差異在於,對國有企業的不同規定。由於我國公共工程通常都是由所設立的獨立機構或者委託項目實體完成,而這些實體通常是以國有企業的形式存在。因此,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實體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業。然而,政府採購法並沒有將國有企業納入其適用範圍,無論國有企業是使用財政性資金或是自由資金進行採購,也無論這些國有企業處於競爭性行業或者壟斷性行業,或者這些國有企業是否是公用事業企業。
    國有企業的地位問題是我國政府採購法上一個爭議問題,並且隨着中國今年啟動加入《政府採購協議》的談判,這一問題會重新出現。中國政府採購政策決策者需要對是否以及如何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進行審慎決策。

工程採購遇挑戰

    《中歐政府採購研究報告》指出,近幾年,工程領域出現了兩個新採購制度即項目法人制、項目代建制。
    項目法人制建立的目的是為增加項目建設的問責性。項目法人可以是一個商業實體,或者一個非營利實體,並且通常是採購實體顧問及建設項目的管理人。
    而代建制是指採購實體選擇一個代建單位來完成一個工程項目,然後在工程建設完成之後將該項目交給投資人。代建單位可以是一個專門從事政府建設工程的政府局,或者一個商業顧問。其職能是作為一個主建設承包商或者是項目業主的管理顧問。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鼓勵採用代建制的政策,並且這一制度正在演變之中。
    此外,工程採購領域的另一個新發展是公用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特許經營。近年來,中央一系列促進私人部門發展政策的&&,極大地促進了私人部門發展。隨着私人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發展,中國將開始出現第三輪採購改革——一個管理私人融資基礎設施採購規制框架的出現。
    這些新發展表明,我國工程領域的採購機制正在變得複雜,對現有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將産生影響。
    首先,工程建設正出現一個以依賴外部專長或融資,而非傳統上自給自足模型的趨勢。
    第二,有些政府選擇設立專門政府機構的形式進行政府工程採購,並且一個集中的政府工程採購職能開始出現。在工程採購由一個專門政府局賴進行工程採購的情況下,採購職能與用戶職能的分離,有助於政府建立核心採購專長,並因此提供更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第三,雖然一些發展實質上符合政府採購概念,但是工程採購被有效地排除在“政府採購”的範圍之外。

地方政府採購問題重重

    報告稱,目前地方政府採購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國貨”概念缺乏統一的界定。許多采購人指出,在實施採購國貨政策方面遇見不少困難,因為它與地方政策相衝突(如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
    由於集中採購機構所進行的採購範圍相對較小,通過集中採購實施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不現實。
    政府需求很難標準化,不同政府部門對辦公傢具的需求是不統一的,因此很難在採購中獲得規模效益。
    地方政府對實施政府採購的重要性存有不同的認識。最主要的現象是,專職於政府採購職能的公務員數量在不同政府間有很大差別。一些省份沒有獨立的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只有2個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其他較大的城市有強大的政府採購中心。在一個市級政府,政府採購中心主任同時任政府辦公廳的副主任,能夠實現統一規劃和採購。
    省級政府負責制訂地方集中採購目錄,有時納入地方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範圍要大於中央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就工程採購而言,地方政府與中央的情況類似,具有雙軌的行政管理體制——一個是“政府採購”,另一個是“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由財政部管理,而工程招標則由建設局管轄,並且工程項目也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
    招標投標是政府採購的優先採用法,可許多地方政府不將招標投標法適用於貨物或者服務採購。一些地方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允許,採用其他採購方法。這些採購方法之後報財政部門審批,然後由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但是,卻沒有財政部門審查和批准採用其他採購方法的具體指南。
    一些地方政府廣泛採用電子採購的地方,頒佈了電子採購的法律。然而,地方政府的許多部門都在分別投資於電子採購或者招標網絡,如果得到有效協調,可以節約大量資金。
    採管分離並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在政府採購法生效之前,大多數由財政部門直接控制。可政府採購法&&之後,需要進行機制重建。然而,不同的地方政府對如何設立集中採購中心具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城市的政府集中採購中心仍然與財政部門具有密切的關係。一些集中採購中心隸屬於政府的辦公室。一些集中採購機構接受財政預算,而一些是預算自收自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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