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
    2007-05-10    記者:劉錚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 中國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9日公布的《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小煤礦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不少於五人。
  意見明確要求小煤礦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生産、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一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
  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強調,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深入採掘工作面,抓安全生産重點環節,督促區隊加強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區隊和班組。
  意見明確要求,小煤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限期整改。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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