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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2 記者:雷敏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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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
商務部21日發布2007年第24號公告,初裁決定對原産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以下稱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3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徵收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於2006年8月30日發布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産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後,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初步裁定原産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幅度為5.3%至37.1%;中國內地雙酚A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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