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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蕪湖市這起不良資産轉讓案因涉及多家企業和大量職工,在當地引起較大社會反響。
雖然法院已於日前作出判決,蕪湖融信工貿有限公司與長城公司合肥辦事處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但融信公司已提出上訴,這一由國有資産轉讓引發的連環官司,有可能沒完沒了。
司法機關也身陷兩難境地:如果最終裁定受讓方勝訴,意味着“一夜暴富”將成為現實,9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設備等資産將由融信公司操控,3000多名職工的命運將被一傢俬企來主宰。
一些專家學者和當地幹部認為,這起不良資産轉讓案從一些側面暴露出,當前不良資産處置在法律、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帶”,給“人為操控”留下了足夠空間,容易引發重大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
因此,應當盡快規範處置程序,增加處置透明力度,避免“一賣了之”造成國有資産流失,侵害企業和職工利益。
游戲規則不細緻易引發矛盾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這起不良資産“打包轉讓案”之所以給善後處理帶來諸多矛盾和困難,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的法律政策比較“粗放”,基層的“裁量權”相對較大。安徽銀監局副局長翟曉華説,不良資産處置在我國是新生事物,目前沒有一部成文的法律法規可以依循,最高級別的“尚方寶劍”是1999年國務院頒佈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但該條例十分簡單,主要是框架性的條文,並沒有涉及不良資産如何處置的問題。目前,四大資産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産時主要依據幾個部委制訂的“游戲規則”,也不是十分具體和細緻。比如,蕪湖縣各企業作為債務人,一直認為“知情權”被剝奪,喪失了優先購買的機會,而資産管理公司堅持認為公告已發布,無需通知債務人。蕪湖縣副縣長鄭鋒説,如果國家規定資産管理公司轉讓債權期間應該通過傳真或其他書面材料告知債務人,就會避免這些糾紛和矛盾的發生。
此外,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不良資産2006年底以前必須要“打包處置”完畢,這也增加了資産管理公司的工作壓力,影響了資産處置的質量和效益。一些專家認為,不良資産經過幾年的處理,目前所剩的多是難啃的“硬骨頭”,處理起來難度越來越大,“限期處置”必然會導致工作“簡單化”傾向。
安徽省國資委提供的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末,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家資産處理公司合肥辦事處剩餘的不良資産總額為299億元,共涉及9000多戶企業,儘管政策性不良資産所佔比例已相對較小,但點多面廣,分類、統計匯總、公告招標等“打包轉讓”任務仍然較重。如果處置不妥,就會使國家利益和企業、職工利益受到損害,甚至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應優先轉讓當地政府和國企
記者了解到,有關部委的政策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的不良資産,資産管理公司在處置時原則上應該折價轉讓給當地政府和企業,以利於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一些幹部和職工提出,國家應該放寬這一限制,將這一優惠政策適用於所有不良資産的轉讓。
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劉剛認為,國有企業凝聚着政府長期投資和職工多年的奉獻,優先出讓給當地政府和國企,可以使地方政府通過掛牌出讓、招投標等形式,盤活企業資産,加快改制步伐,維護職工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如果地方政府和企業條件不具備,也應該盡量出讓給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盡量不出讓給個人,否則,容易導致職工心理失衡,引發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國家在這方面應該予以明確。蕪湖縣標準件廠廠長鮑仁順説:“不良資産也是國家的錢,不能一夜之間成為私人的債權,回過頭來要企業的土地、資産,那就是害了國家,苦了職工,富了個人。”
據記者了解,融信公司是一家從事土産、日雜、苗木花卉等業務的民營企業,蕪湖縣政府及企業負責人對其能夠盤活資源的實力&&質疑。融信公司律師俞保和説,公司追償債務成功以後,將通過多種形式盤活這些企業的土地、設備等資源,拿出一部分利潤來安置職工。他説,當地國企職工安置成本很低,花1.2萬元就可使職工“買斷工齡”。9家企業的許多幹部職工認為,如果是奇瑞、江淮汽車等大企業來收購,我們都很高興,但由一個經營土産、糖果的私營企業要掌控3000多名職工的命運,經營這麼多企業的資産,於情於理不能接受。
收購不良資産是想炒作地産?
記者了解到,在蕪湖這起不良資産債權轉讓案中,司法機關“扮演的角色”也成為當地幹部職工反映的熱點問題。當融信公司作為新的債權人向蕪湖中院提起訴訟,要求9家企業全額償付債務後,法院立即查封了企業賬戶以及土地使用權、設備等抵押財産。蕪湖縣副縣長鄭鋒説,法院派出大批執法人員到企業查封財産的當天,職工將執法人員圍困,群體事件一觸即發,後來動用公安機關才使執法人員脫身。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威海認為,私營業主靠低價購買國企債權,一夜之間成為富翁,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充分考慮社會效果,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妥善處理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個人利益的關係。
記者了解到,在法院凍結的這批賬戶中,有的是農民失地補償款。蕪湖縣灣址鎮福利廠倒閉後,其不良資産與這9家企業一起被“打包轉讓”給融信公司。蕪湖縣灣址鎮黨委書記楊文玲説,由於廠閉人空,蕪湖中院應融信公司的要求,查封了灣址鎮170多萬元的農民失地補償款。
2006年12月20日,繁昌縣法院的判決認為,一是長城公司在只有一競價人的情況下轉讓其債權,違反國務院《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規定的“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二是刊登轉讓公告應當在知名媒體,長城公司選擇發行量小的報紙,造成了9家企業不知曉,失掉了公平競價的機會;三是該轉讓價與原告9家企業的資産實際價值嚴重不符,顯然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損害了國家金融企業利益,故依法應認為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據蕪湖縣政府有關領導説,這9家企業雖説是在蕪湖縣,但與蕪湖市非常近,已納入了蕪湖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價格已是日漸飆升。蕪湖融信公司這是看中這一點,收購不良資産的意圖是想炒作地産。
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劉剛認為,不良資産涉及國家利益、職工權益及社會穩定,對資産管理公司來説,應加強與債務人的溝通協調,採取穩妥的資産處置方式,力求通過債務人回購、債轉股、資産和債務重組、委託經營等多元化處理方式,盡可能與債務人達成最佳的資産處置方案,提高資産處置效率和實現國有資産的合理流動,不能簡單“一賣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