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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0 本報記者:王金濤 劉文傑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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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喜歡汽車,就會發現一些奔跑在大街上的不同品牌汽車,卻擁有極為相似的外表。前不久,渝湘兩家企業就為了相似的車身外觀設計打起官司,原本的合作夥伴,一下子對簿公堂了。
2006年,湖南同心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重慶長安跨越車輛有限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對方,要求解除有關知識産權的“保密協議”,並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隨後,長安跨越又以對方侵犯知識産權為由起訴湖南同心。記者調查發現,這起糾紛的實質是知識産權之爭,作為合作夥伴的兩家企業竟然擁有近乎相同的外觀設計專利,一方想根據知識産權保護自己的新産品,不被第三方抄襲、模仿,故要求對方不向第三方供貨;一方想解除“保密協議”,根據已獲得批准的知識産權向第三方供貨,以開拓自己的市場。
那麼,這一知識産權到底歸誰?
這兩家企業曾經有過一段“蜜月”時期。2003年6月,作為長安汽車集團公司的參股公司,專門生産商用車的長安跨越公司決定以長安集團的“長安之星”微型客車頭面造型技術為基礎,開發“星豹”新型載貨汽車,也被稱作長安寬體星卡。當年12月3日,長安集團與長安跨越簽訂了技術保密協議。開發新産品投入需數千萬元,長安跨越因考慮湖南同心公司在開具模具方面有一定的經驗於是委託湖南同心公司製作長安寬體星卡的車身模具及供貨。
雙方一致同意,由長安跨越提供“星豹”産品車身技術設計資料和長安之星車身數模資料,由湖南同心提供經費負責衝壓模具的開模和焊裝夾具的製造,並向長安跨越提供車身衝壓件。經雙方約定,其初期投入經費,在未來供貨的前五萬套産品中攤銷。2003年11月26日,雙方在重慶市簽訂了《關於長安寬體星卡項目的保密協議》,規定此款駕駛室的任一零部件湖南同心不能向第三方供貨,知識産權歸長安跨越所有。
據長安跨越公司負責人介紹,為保護知識産權,從2004年11月4日起,長安跨越相繼向國家專利局申報有關“星豹”産品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合計15件,其中産品外觀設計專利於2005年6月獲得專利證書。為預防不法廠商勾結、盜用“星豹”産品出口海外,長安跨越還將這些專利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註冊。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2005年9月,湖南同心也申請到了與長安跨越近乎相同的“梅花”牌商用車車身外觀設計專利,並於2006年8月9日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註冊。記者從照片上發現,“梅花”與“星豹”的車身外觀極為相似,只是正面的車燈外形及位置略有不同。長安跨越負責人認為,湖南同心註冊的車身外觀設計專利,與長安跨越“星豹”産品的外觀設計極其相似,湖南同心僅僅是對“星豹”車身正面做了細微的改動,車輛所採用的絕大部分零部件也侵犯了長安跨越的知識産權。開發模具的三維數模圖紙,也是利用長安跨越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圖紙。
但湖南同心負責人並不認同這種説法。公司董事長章端祥説,當初長安跨越交由湖南同心設計開發模具後,湖南同心先後花了一年半時間才開發生産出來。他告訴記者:“長安跨越提供的只是概念,其設計只是個框架,有一部分零件還是我們用手敲出來的。況且,他們當初提供的只是二維圖紙,我們共同搞出三維數模圖紙後,他們又拿過去了。所以,這項專利兩家都有份。”
知識産權之爭,關係到雙方的市場份額和勝敗安危。長安跨越意在通過《保密協議》約束對方,在保護自有知識産權的同時不允許對方向第三方供貨,從而保證“星豹”産品推向市場並保障所佔有的市場份額不受衝擊,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長安跨越認為,湖南同心違反《保密協議》,向四川資陽南駿車輛有限公司提供長安星豹車身駕駛室供其抄襲該産品進行整車試驗。湖南同心則認為《保密協議》捆住了自己的手腳,使之不能向其他汽車生産廠家供貨,從而影響企業效益和發展速度。為此,湖南同心以長安跨越違背雙方約定,委託第三方為其加工供貨為由,先將長安跨越告上法庭,強烈要求解除《保密協議》。隨即長安跨越也以湖南同心違反《保密協議》向競爭對手四川資陽南駿車輛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星豹”産品駕駛室衝壓件為由將湖南同心告上法庭。
法律專家認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企業如何進行知識産權的自我保護,以及國家如何立法保護包括專利及專有技術在內的知識産權,特別是對不講誠信者如何進行處罰,應制定相應的規定。
目前雙方的較量和爭論仍在繼續。不容置疑的是,對於雙方的糾紛,法院如何判決,將對我國汽車知識産權保護産生深刻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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