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失業保險管理模式多種多樣
    2010-06-25    作者:田田    來源:經濟參考報

    日本:促進就業為根本目的

  日本在1974年制定了《雇用保險法》,從單純重視失業後的生活救濟轉向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發展成為了以生活保障為基本任務、以促進就業為根本目的的就業保障制度。預防的措施包括從僱主和僱員兩方面來開發就業機會,提高職業技能,盡量防止失業和重新就業後的再失業。日本的失業補助不僅支付給一般的失業者,為了鼓勵失業者盡快實現再就業,還會對符合條件的再就業者給予補助。

  美國:用失業保險稅籌資

  美國的失業保險項目由州政府進行管理,通過失業保險稅來籌集資金。在大多數州,失業保險工薪稅由僱主負責,而不是由僱主和僱員共同分擔。各個僱主的稅率根據各僱主裁員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僱員人數的多少而上下浮動,解雇率越高,稅率也越高,即經歷稅率。失業保險稅的經歷稅率抵制了僱主的解雇行為。此外,美國還通過求職補助、就業培訓補助、工作日減少補貼、再就業補貼以及失業金審查制度來促進就業。

  瑞典:自願保險和政府救濟並舉

  瑞典採用的是自願失業保險與政府失業救濟相結合的模式,這是一種由國家補助的自願保險和勞動力市場失業救濟組成的雙重制度。自願失業保險採取國家資助,工會主辦、個人自願參加的方式,由工會或自我雇傭者組織成立失業保險基金會,接受勞動力市場局的監督和撥款,向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金。勞動力市場失業救濟由政府部門主辦和實施,是為那些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人而設置的勞動力市場現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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