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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對廢舊家電的處理制定了一些強制性的條例,2002年當局針對廢舊家電的回收利用又&&了一系列法規法令,對從事回收家電産品中製冷劑的人員資格、使用的設備以及回收比率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使廢舊家電的回收利用過程能夠達到政府所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技術指標。
作為電腦産品的生産和使用大國,美國也把電腦等電子産品歸入家電産品類進行法律上的約束。當局還通過干預各級政府的購買行為,確保有再生成分的産品在政府採購中佔據優先地位,以此推動包括廢舊家電在內的廢棄物的回收利用。
美國的一些州,如新澤西州和賓西法尼亞州,還通過徵收填埋和焚燒稅來促進有關企業回收利用廢棄物。長期以來,填埋和焚燒因為成本低而成為包括廢家電在內的許多廢棄物的主要處理方式,收取填埋和焚燒稅使這條最便宜的垃圾處理途徑的價格趨於上漲,從而大大增加了廢舊家電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馬薩諸塞州則走得更遠,制定了美國第一部禁止私人向填埋場或焚燒爐扔棄電腦顯示器、電視機和其它電子産品的法律。加利福尼亞州還通過了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顧客在購買新的電腦或電視機時,要繳納每件6到10美元的電子垃圾回收處理費。
此外,美國國內一些電器生産廠商致力於回收其電子産品。一個包括佳能、惠普、柯達等2000多家電腦及電子生産商的組織曾於2001年10月在美國各地進行為期一年的回收試驗計劃,測試各電子産品在回收方面的成本與效益,以期推出長遠的回收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