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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3 記者:尚緒謙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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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布魯塞爾電
歐盟委員會12日提出一項立法建議,對向歐盟境內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加強監管,杜絕因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再次發生。 該項立法建議要求所有為歐盟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必須獲得歐盟監管機構的營業執照,並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加強內部評級質量監控,對外則增加透明度。該立法建議要求評級機構的理事會中至少有3名獨立理事,其中1名必須具有資産證券化和金融風險轉移方面的專業特長。3名獨立理事的工資待遇不與該評級機構的收入狀況挂鉤,不得輕易被解職,其任期不得超過5年,並且不能連任。為增加評級機構的透明度,該立法建議要求評級機構披露其評級的模型、方法和關鍵判斷的依據,並每年發表一份透明度報告。該項立法建議禁止評級機構提供諮詢性質的服務。 歐盟負責內部市場和服務業的委員查利 麥克裏維希望該法案能夠在一年後生效。他説,歐盟的做法走在了世界的前頭,歐盟希望與其他國家共同探討加強對評級機構監管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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