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社會協商保障員工權益
    2007-05-14    本報記者:潘革平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不久前,比利時布魯塞爾國際機場安檢及消防人員突然罷工,但危機在當天就得到解決,小小一件事體現出比利時“社會協商”機制的強大功能。
  比利時勞動關係調整的重要方式是“社會協商”。在國家、行業和企業層面都有比較完整的對話渠道,勞資雙方都在國家的法律框架內進行談判,解決雙方所關心的問題,並達成協定。這種有效的“社會協商”機制保證了勞動關係的穩定。當然在“社會協商”方面,比利時的三大工會組織功不可沒。
  比利時的“社會協商”在三個層次上進行。第一層次是國家政府、僱主和工會組織之間的對話,也稱三方對話。每兩年,國家都要就工作條件、最低工資、就業政策等重大問題與社會夥伴達成一個原則性的框架文件。同時,還有一整套機制來監督檢查框架文件的執行情況。
  第二層次是在行業內部,即由行業僱主組織和行業工會組織根據政府確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進行談判。談判內容大都涉及勞動標準和條件的問題,談判達成的標準和條件不能低於國家所確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這種協議雖然是僱主組織和工會組織所簽訂的協議,但沒有參加工會的職工同樣可以享受協議所帶來的成果。
  第三層次是在企業內部,即包括工會在內的各種職工維權機構在企業內部同僱主進行協商。比利時法律規定,10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建立“企業管理委員會”和“安全問題委員會”,其中50%為僱主代表,50%為工會代表。委員會有權知道企業所有生産和經營方面的信息,並有權提出相應的建議。這就為工會組織參與企業的管理與決策創造了條件。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關於個人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比利時勞動法有較嚴格的規定,而且所規定的保護措施是向弱勢的被雇人員傾斜的。如僱員無力履行個人勞動合同時,可暫停合同的執行,但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如要解除,僱主和僱員均須提前通知對方,原則上僱主提前通知僱員的期限是僱員提前通知僱主期限的一倍。
  此外,比利時擁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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