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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27 本報記者:陳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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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七個世界知識産權日來臨前夕,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新的法律,統一歐盟各國對侵犯知識産權罪的處罰標準。新法律規定:有意識、有組織地倣冒音樂、電影、藥品等專利商品作為刑事犯罪處理,處罰的上限不得低於30萬歐元罰款和4年監禁。 以西方人的標準而言,這個標準完全可稱得上“嚴刑峻法”,在一些國家,謀殺罪處罰也不過如此。其實不只歐盟,美國和日本對侵犯知識産權也確立了嚴厲的判罰標準,比如美國法律規定,盜版音樂、電影和軟體者,最高可處以100萬美元罰款和10年監禁。 為何發達國家對保護知識産權都如此重視?知識産權也可以稱為“智慧産權”,顧名思義,它是指人們運用智慧創造成果後所應得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創作版權和商標權等。尊重和保護知識産權,其實就是尊重智力勞動,進而言之,是保護一個國家創新的動力和長期發展的潛力,無怪乎,發達國家對侵犯知識産權者都施以重法。 企業往往為繳納鉅額專利費傷神,也有不少消費者願意選擇價格低廉的倣冒品、盜版貨。殊不知,如今每一項科研創新都需要鉅額投入,一塊指甲蓋大小的芯片、一種新藥物開發費用動輒就高達數十億美元,這些鉅額投入,只有通過專利費、版權費等才能收回投入進而創造利潤。 正如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總幹事卡米爾 伊德里斯所指出的:對許多人來説,知識産權與創造之間的&&並非一目了然,但只要稍加審視,二者之間的關係便昭然若揭,支持、滋養這些創造者的正是知識産權制度本身。 只有在完善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之下,個人和企業的創新投入有所回報,才能更多地投入創新,形成良性循環,推動世界前進。反之,如果一個國家的企業都競相生産倣冒品、市場上盜版大行其道,那麼還會有誰專心搞發明、創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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