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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過程中,美國房地産所有權人通常可以得到相當於自己自願出售其不動産的價格賠償,而開發商的利潤將受到市場規律的制約。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不能隨便介入,更不能實施“強制拆遷”。
在美國,物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産;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産供公共使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則要求,任何一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産。各州也有類似的法律條文。 與物權相&&的是對財産的徵收。在美國,財産徵收主要分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無償徵收,即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安全、倫理以及福利,無償徵收民眾財産,但這種徵收非常有限,有着非常嚴格的法律制約,近年來也比較少見;第二種是有償徵收,是政府依法、有償取得財産所有人的財産並轉為公用的行為。美國為建設或其他用途徵收公民擁有的土地,主要採取第二種方式。 以土地徵收為例,長期研究該問題的旅美法律學者周大偉向記者&&,按照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即使是有償徵收,也要符合三個主要條件,即正當的法律程序、公平補償和公共使用。 正當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政府預先發布土地徵收的通告;對土地進行評估;召開公開聽證會;達成協定,如果無法達成協定,政府可要求法院處理;法院裁定最終解決方式。 公平補償指對買賣雙方都公平,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價值依據。例如,在拆遷過程中,房地産所有權人通常可以得到相當於自己自願出售其不動産的價格賠償,而開發商的利潤將受到市場規律的制約。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不能隨便介入,更不能實施“強制拆遷”。任何一方受到欺詐或傷害,都可以到法院起訴。 公共使用一般是指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交通設施、公共衞生設施、科學及文化教育設施。但政府徵收少數人財産又立即轉讓給另一些少數人使用,比如徵收A的住房給B開設零售商店,就不能構成公共使用。 正是這些明確的法律,使美國的許多徵地和財産爭奪問題能夠得到合理解決。周大偉舉例説,在美國聖何塞市,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方先生和妻子擁有一家商場75%的土地所有權。2002年,市政府認定該商場為“荒廢區域”,並以“公眾利益”為由予以徵收,轉交給一家地産開發公司。方先生隨即把對方告上法庭,法庭最終裁決,市政府的強制徵收不是為了公眾利益,屬違法行為。 周大偉指出,美國在法律上對物權的保護,使一切相關爭端都可依法進行,避免了財産流失和被強者侵犯,使司法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手段,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權爭議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和對經濟發展的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