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各國如何反腐
    2007-03-12    碧海蘭天    來源:經濟參考報

  德國——每個公務員在上崗前在國旗下宣誓,並簽署“廉正公約”,做到廉潔奉公、公私分明。對公務員收受禮品,政府公職人員必須將15歐元以上的禮品與酬勞上報,收受現金更不允許,對於高官更是如此,小小的經濟問題就可能斷送自己的仕途。
  德國的檢察院和聯邦審計署聯合成立了獨立的反腐工作機構---反腐處理中心。還建立了普通市民舉報機制。不僅對舉報人的資料採取嚴格的保密機制,而且實行500歐元以上不封頂的獎勵機制。

  法國——制定了《反腐敗法》,如果哪位公務員敢越雷池一步,那麼他不僅要被判1天到10年的有期徒刑,而且還會被罰的傾家蕩産。
  歐洲國家 對政府官員管理非常嚴格,普通公務員的收入是保密的。但政府高官公布收入情況,接受財務審查,一旦發現有大額不明來源收入,有關部門可立即進行調查並凍結其資金,以防止其向國外或親屬轉移資金。

  美國——政府的支出不是一個人説了算,審計部門也不斷對各單位的財政支出進行監督,使官員不可能有貪污或挪用公款的機會。同時,政府支出都要接受司法部門的檢查,保證支出的透明度。在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透明的監督機制面前,誰也不敢鋌而走險,拿名義和地位做賭注。美國是信用卡和支票消費,顧客的消費情況都記錄在案,政府官員如犯案,執法人員對他們的資金去向一目了然,因此,這對政府官員有震懾作用。

  新加坡——可以説是鐵腕出清官。高福利也伴隨着高要求,每個國家公務員在任職之初必須詳細申報個人財産,每年1月2日必須向所屬部門申報自己的股票、房産、和其他方面的收入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擁有的投資和利息收入。每年7月1日公務員還要填寫一份個人財務表。申報的財産如説不清來源,特別是在有關部門調查時,不能給予滿意的答覆,這部分財産來源就會被推定為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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