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股息稅制度被判違規
    2007-03-08    記者:尚軍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布魯塞爾電 歐洲法院6日裁定,德國一項只為國內投資收入提供稅收優惠的股息稅制度違反了歐盟規定,德國政府需要向投資者退還多餘稅款,總額可能超過50億歐元。
  該股息稅制度規定,德國居民在國內投資的股息收入可以減免所得稅,但對海外投資的股息收入則不予減免。此項制度開始於1977年,並於2001年被修訂。
  歐洲法院在裁決中説,德國這一稅收制度限制了德國居民在歐盟其他國家的投資,明顯違反了歐盟有關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因此德國政府需要退還所收取的稅款。
  這起訴訟案起因於德國公民海因策邁利克1995年至1997年從荷蘭和丹麥公司獲得的一筆投資收入。邁利克的繼承人在申請稅收優惠未果後將德國政府告上了法庭。
  不過,德國政府稱,如果要歸還投資者海外股息收入所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退稅金額可能高達50億歐元,這會對德國經濟復蘇産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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