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體制適時再改革
    2010-07-15    作者:袁東    來源:上海證券報

    要想解決國人關心的經濟社會突出問題,須將注意力轉向財稅體制改革。畢竟,財稅體制牽涉重大利益調整,將決定各層次各類型主體的經濟心理和行為,這恰好是重新整合和優化經濟社會秩序與結構的內在力量。而中國,已然到了再一次整合和優化的時候了。
  中國上一次重大財稅體制改革是1994年:以“分稅制”為主要手段,旨在提高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重建財政”的目標。到了去年,財政收入佔GDP的比率已近21%,比1994年的10.87%,提高了近一倍。也許還不如一些發達的福利國家,但效果顯著。以比GDP增長更快的速度增加財政收入,便是途徑。從1994年到2009年,財政收入年均增長18.13%,GDP年均增長13.57%。進入新世紀(002280,股吧)後,兩者之間差額越來越大。
  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率,1994年為57.16%,2009年為52.42%。不升反降。但地方財政支出佔全國財政支出的比率,由1994年的71.73%增至2009年的80.36%,超過其財政收入份額增幅達3.89個百分點。與此同時,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佔地方財政總支出的比率,由1994年的51.5%下降到2009年的47.16%。
  以上數據隱含着兩個問題:其一,財政收入佔比看似不高,但大量國有企業快速增長的壟斷性收益,因長期不向國家財政分紅,幾乎完全留存,而未能使其在財政收入上顯形化。由於國家仍能直接干預甚至支配國企的投資,因而,這部分鉅額收益實際上具有政府財政性,只不過基本體現為投資,以及國有壟斷企業員工的高收入罷了。如果算上這部分收益,則財政收入佔比遠不止21%。
  其二,中央財政佔全國財政收入比重看似下降,但同時伴隨着更大幅度的地方財政支出比重的上升,以及中央稅收返還和轉移支出比重的下降。更不應忽略的是,中央財政的國債餘額,1994年為2832億元,2009年為60237億元,期間年均增長21%。儘管國債是自願性的借貸,但終究是要通過增加稅收償還的,實際上是延後了的稅收。如果算上這一塊,中央財政的比重是年年上升的。
  由此而論,自1994年重大財稅體制改革以來,“重建財政”的目標不僅超預期實現,而且,在國民收入分配中,資源以不斷增加的速度過於向政府以及企業傾斜,家庭和個人,以及地方政府相對下降。然而,伴隨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的快速進展,不管是家庭和個人,還是地方政府,支出負擔均大幅增加。這種收與支的不對稱越來越嚴重。
  相比16年前,當下中國的經濟與社會,無論是總量還是結構,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經濟總量,2009年是1994年的7.7倍;各大産業所佔比重:第一産業由18.8%下降到9.5%,第三産業由32.7%上升到42.6%,第二産業由48.5%微降到46.8%。城市化率由30%上升到46.6%。房地産業迅猛發展,已成經濟支柱之一。資本市場和房地産市場從微不足道發展到覆蓋了各個角落。經濟與社會發展,已對內外經濟交往提出了新要求。
  更需引起注意的是,社會兩極分化嚴重,財富與權力的金字塔形配置明顯;房地産市場越來越成為難以理順的經濟和社會問題;重生産製造輕消費需求的結構問題漸趨於痼疾化;能源低效使用,高耗能高污染,一如既往;重出口推動輕內需提振,導致內外失衡;偏重招商引資而輕視綜合發展效果。這些日益突出的問題,無一不劍指現行財稅體制的束縛和掣肘。
  然而,16年來,中國的財稅體制,只有一些零敲碎打的微小動作,基本框架沒有變動。中央與地方分成制的生産性增值稅,不僅助長了地方政府的狂熱招商引資,以及相互間的過度競爭,而且抑制了消費。地方政府嚴重依賴“土地財政”,而且不列入預算內,不僅缺乏監督,不能不説這是房地産市場虛火不斷躥高的根本原因。國有企業資本收益不分紅,加之稅收調節不力,致使國企成為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漏網之魚”。沒有法定舉債權,不僅加重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而且導致五花八門的地方融資平台氾濫,隱性債務膨脹,埋下隱患。
  那麼,財稅體制新一輪重大改革究竟如何着手?
  可以設計多種方案,有不同的路徑選擇。但核心的原則不外乎以下幾點:增加家庭和個人的收入份額;促使地方政府向着真正提供公平均等化公共服務的“公共財政”靠近;將國企特別是那些行業壟斷企業納入財政分配視野,國有資本收益分紅體現在國家財政預算上,並主要轉化為全民共享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加大生産性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化力度;大力度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稅收調節力度,這除了強化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以及稅收徵管外,應當從調節財富公平佔用的角度認識房地産稅、財産稅及遺産稅問題;尤其是房産稅,如果僅從抑制房價的角度論證,那是搞錯了方向,恰恰貶低了其必要性;賦予地方政府法定舉債權,完善一級事權一級財權,而完整的一級財權,理應是收入權、支出權和舉債權缺一不可的權利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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