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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對個人住房開徵房産稅的消息滿天飛。消息源既有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研究人員,也有財稅和住房部門的人員。或肯定,或否定,撲朔迷離。“新國十條”要求“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産收益的調節作用”,“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産收益的稅收政策”。這再次引發了對個人住房是否會徵收房産稅的擔心。“稅收靴子”到底會不會落地?什麼時候會落地? 一些媒體和機構對消息的炒作,更是給公眾增添了困惑。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中有“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的表述。結果到了一些媒體和機構手中,就變成了“國務院同意開徵房産稅”,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本只是“逐步推進”,怎麼就變成了馬上要對個人住房開徵的房産稅?該《意見》並沒有給出改革的時間表。 對個人住房開徵房産稅,有的説立法程序不支持馬上開徵,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有人説,我國是一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的國家。對個人住房徵稅,程序上不會構成障礙。更有試點徵稅的説法時不時出現。這樣,對個人住房徵稅猶如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眾人頭上。誰知道它什麼時候會落下? 有人認為,住房市場需要的正是這種劍之威力。但對於一個成熟的社會來説,這無論如何,讓人感覺惶惶不可終日,對社會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對個人住房開徵房産稅,是開徵物業稅討論的繼續。早在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就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有這樣的表述:“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據此,開徵物業稅是有前提的,是需要條件的,而且還要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納悶的是,如果真的要開徵,那麼取消的是哪些“有關收費”?已經交了“有關收費”的又是怎麼處理?各種各樣的消息源沒有對此作出解釋。 近一年來,政府部門不再鍾情於“物業稅”,而是更多地傾向於完善房産稅制。實際上,物業稅和房産稅是一種稅。1986年10月,中國開徵房産稅。範圍只限於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免徵房産稅,個人自用住房無需繳納房産稅。物業稅和房産稅都是對房産持有環節定期徵收的。如果房産稅也對個人自用住房徵收,那麼,物業稅就無另行徵收的必要。以房産稅取代物業稅,應是對個人住房持有環節課稅的方向。這也是從之前的燃油稅費改革中得到的啟示(燃油稅併入已有的消費稅,降低徵管成本)。 稅種的實質重於名稱。現實中,物業稅名稱繁多,有差餉、不動産稅、財産稅、房地産稅等等。重慶市所主張開徵的特別住房消費稅如定期徵收,實際上也是物業稅。與一般物業稅略微不同的是,該稅只對部分所謂高檔住房徵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研究的住房保有稅同樣是物業稅。而此前在一些地方進行“空轉”的物業稅針對的是商業地産,與個人住房無關。公眾最關心的是對個人自用住房會不會徵收房産稅或物業稅性質的其他稅收。 無論何種稅制,若不能解決好稅收的效率和公平問題,其負面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影響面廣的稅種,尤其需要審慎對待,需要避免重復課稅給公民增加的負擔,需要給它以合理的定位。房産稅作用於房價只是短期的。從長期來看,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市場格局。金融危機之前,即使有房産稅(物業稅),許多國家的房價還是經歷了一個持續上漲的過程。房産稅對於個人來説,對應的是地方性公共服務。如果沒有優質的公共服務配套,那麼就沒有理由對個人住房課徵房産稅。房産稅定位於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來源,為構建可持續的中國式土地模式服務。即使如此,地方財政並不會因此就高枕無憂。財政改革與發展之路依舊漫長。 對個人住房徵稅,需要下和對企業徵稅一樣的功夫,但個人不同於企業。對住房徵稅,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對住房課稅,也不同於多數情況下可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再加上轉型期個人所擁有的住房來源的複雜性,如何保證不同住房之間相同的稅收待遇,也是一大難題。在難題未解決之前,貿然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只會給社會添亂。這早有前科之鑒。遠有如1990年英國的人頭稅;近的有當今美國的茶黨運動。 對個人住房的房地産稅開徵之惑,根源在於程序問題。如果新稅源的開闢,需要啟動非常複雜冗長的立法程序,那麼,這種困惑大抵不會存在。“複雜冗長”不是低效率的代名詞,而是一個充分反映民意的過程,是法治化國家大事慎重的表現,體現的是成熟社會應對時代變局的從容。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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