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房産稅要解決好操作問題
    2010-06-02    作者:譚浩俊    來源:證券時報
    據媒體報道,上海擬議中的房産稅實施細則方案規定房産稅稅率為0.8%,其具體徵收方式為,以契證上的購房金額為基數進行徵收。同時,根據2009年上海市本地居民戶均擁有3套住房的實際,房産稅也很有可能從第三套房開始徵收。
  這也意味着,備受公眾關注的房産稅政策,極有可能從上海衝破迷霧、“殺”出新路,給公眾帶來新的期待。那麼,這項政策到底能不能成為中國住房問題的一個重大轉折,成為遏制住房投機和炒作的有效手段呢?筆者認為,有這樣幾個方面的具體問題需要回答和解決。
   首先,什麼情況下的第三套房才需要繳稅?按照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家庭的構成種類很多,有兩代之家的,有三代之家的,甚至有四代之家的。那麼是否都統一適用同樣的政策呢?如果這樣,對這些家庭是否公平呢?是否應當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呢?
  第二,以城市為單位徵收房産稅能起到遏制住房投機的作用嗎?毫無疑問,對炒房者來説,決不會只是在某一城市或某一地區進行炒房,而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炒房。也正因為這樣,這些炒房者就不可能只在上海一個地區擁有房産。如果房産稅政策只是適用於某一地區、某一城市擁有幾套住房,而不是全國範圍內擁有幾套住房,那麼,就起不到遏制住房投機和炒作的作用。
  當然,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要全面掌握炒房者的房産情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對於一項政策來説,卻不能受區域的影響,而應該考慮得更全面、更長遠一些,就像判斷一個人的社會信用一樣,必須立足於全國、立足於大範圍。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住房投機與炒作。
  第三,如何確定對哪套房進行徵稅?假如一個家庭有三套以上的房産,需要按規定繳納房産稅。但是,這些住房中,有先買的,後買的;有大的,也有小的;有城市的,也有農村的;有別墅,也有普通商品房。那麼,應該對哪套或哪幾套進行徵收呢?是按照購房的時間確定徵稅依據呢,還是按照房産的大小作為徵稅依據;是按照城市的房産作為徵稅依據呢,還是以農村的房産作為徵稅依據;是由房産擁有者自己確定徵稅的房産呢,還是由徵收部門確定徵稅房産。這些問題,也需要在政策中予以明確,否則,有可能在徵收過程中産生分歧,讓少數炒房者鑽空子。
  第四,房産稅收入如何使用?稅收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房産稅政策的基本目的,就是為了遏制住房投機與炒作,解決老百姓的住房問題。那麼,房産稅收入形成以後,該如何使用呢?是作為政府一般收入納入到財政預算統一安排,由政府統一使用呢,還是作為政府專項收入,用於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如果將其作為一項普通稅收,形成的收入歸政府統一使用,那麼開徵房産稅的目的就沒有完全達到。因為,遏制住房投機和炒作的根本目的是解決老百姓的住房問題,也只有老百姓的住房問題得到根本解決了,住房投機和炒作的空間才會越來越小。因此,筆者認為,房産稅收入應當作為專項收入,取之於房、用之於房,用於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設和補貼。
  總之,房産稅政策必須因需而出,而不是因勢而出。只有這樣,政策的作用和效果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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