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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經濟適用房准入退出進行嚴格管理。例如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説明或不配合資産核查、公示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對違規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資格。而對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經濟適用房)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産權。 如果將經濟適用房的管理看作是“4 17房地産新政”的一部分的話,那麼至少透露出兩個信息:第一個信息是,中央政府似乎考慮到原本高速的房地産投資率下降的可能,很可能將通過加大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來“彌補”未來供應下跌,無論是對房地産供應平穩、還是對建築業就業、鋼鐵水泥等行業産能穩定都有好處。新規可以看作是中央“加碼式”啟動大規模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預兆。第二個信息是,經適房的整體規則設計將會重構。一直以來,經適房不僅“量小”,無法觸及“夾心層”,同時經適房被廣泛的腐敗案例所困擾,民眾頗有怨言。所以,重構經適房的“准入退出”規則自是應有之義。 實際上,導致經適房大規模腐敗的核心要件,一個是“不透明”,一個是經適房同市面上商品房的“價差”。所以我們看到,經適房新規的改革點正是這兩個方面。“不透明”可以通過公示原則來解決,因為公示會帶來社會監督。最近的深圳經適房醜聞,正是通過“公示名單”而被“人肉搜索”,人們發現,一些上了經濟適用房名單的人竟然是開寶馬轎車的“臨時工”。這種社會監督所形成的有力氛圍本身就可以構成經濟適用房“分配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而在“價差”上,我們發現,經適房新規已經暗示將採取“共有産權模式”。因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機制。在量化政府出資額的基礎上,按照配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確定上市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政府優先購買權等管理事項”,而這一條款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蘊含着以市價位基礎來設計經適房規則,將經適房可以尋租的“價格制定權”轉化成明確的股權分享權。 首先,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指導性定價是錯誤的。過去的經驗證明,官僚們如果對經適房“有所圖”,那麼他們會制定一個偏低的價格,然後他們或者親屬將享受這個“大價差”,如果他們對經適房“無所圖”,那麼經適房價格將會很貴。而現在,經適房的價格是市場定價,和商品房價格是一樣的。只不過它的“經濟”體現在産權共有上。經適房的産權是由政府和住戶“共有”,雙方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上面標明兩者的産權比例。 其次,“共有産權”的經適房是包含地價的,這意味着用地可以由行政劃撥,轉變為公開“招拍挂”,可以讓更多的市場開發者進入。政府在經適房裏面的股權很大程度上是以地價來獲得的,而住戶支付的主要是非地價的成本(例如建築成本和開發利潤),“麵粉”和“麵包”的關係清晰化了。 新規要求,如果住戶另購商品房,那麼要退出經適房或者購買完整的産權,這意味着政府既可以將住戶的房屋股權按市價買回,繼續與下一個住戶形成“共享股權”,也可以將房屋改做廉租房,也可以獲得出售産權的現金。這其實解決了經適房“資金沉澱”以及“市場價差”完全被個人佔有的惡劣局面。經適房變成了一種“持續開發”、“房屋循環”、“資金滾動”模式,這是一種利用市場化手段解決了經適房建設和退出機制、政府保障性住房資金積累和滾動以及貨幣化補貼的透明度等問題,它不一定消滅腐敗,但“尋租”空間的確被壓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