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徵收需兼顧多元化
    2010-03-09    作者:胡菁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以個人為單位的個稅申報制度,一方面造成收入越單一的人繳稅越多;另一方面,同樣收入的納稅人,其負擔不同,而費用扣除額卻相同。這樣一來,以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難以充分體現。在個稅徵收上,如果忽略公民家庭存在,而僅僅將公民個人作為稅收對象,是不合理的。正因如此,世界上多數國家針對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別繳稅。
  需要指出的是,針對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別的繳稅模式,並非簡單地以家庭為單位徵繳個稅,而是一種多元化的徵稅制度。國際上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有兩種形式:一個是綜合個人所得稅制,一個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在一些個稅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採取兩種稅制相結合的方式。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採取相應的分類外,還採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以美國為例,其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繳付方式就有四種:夫妻聯合報稅、夫妻分別報稅、以家庭戶主形式報稅和單身個人報稅。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分類,分別徵收、各個清繳。這樣,一方面造成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另一方面,個稅對所有納稅人實行“一刀切”,而不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是否過重、家庭支出是否過大,這也是個稅無法兼顧不同家庭、不同個人的原因所在。
  在大多數稅收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對於富人,無論是以個人還是以單位為納稅單位,無論他轉為公司經營成本還是計入個人所得,都很難逃稅,當然逃稅所受懲罰也很重。而我們由於徵稅手段相對落後,高收入階層可以通過將個人消費支出打入公司經營成本或通過現金交易等辦法避稅,這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大部分稅負落在由單位代扣的工薪族身上。
  制定稅收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就在於,既要實現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也要對納稅人形成正確的激勵機制。正因如此,成熟和完善個稅徵收制度,應是一種充分考慮到地域差異、家庭及個體差異的多元化徵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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