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砒霜門”疑雲未去 多門執法難辭其咎
    2009-12-03    作者:魯寧    來源:東方早報
    前天晚間,海南省海口工商局宣布“農夫山泉和統一産品復檢合格”,一起由工商部門例行執法引發的、震動飲品行業的食品安全事件,似乎可告一段落。
  然而,疑團並未消除。受輿論壓力,海口工商局長王建祿向媒體訴説委屈:“‘砒霜門’事件已引起省委、省政府和省工商局高度重視,海口工商局面臨壓力很大。為縮短檢測時間盡快澄清事實,此次海口工商局對農夫山泉和統一企業的産品復檢只進行總砷含量一項檢測。”
  王局長這段話,話裏有話,話外有“音”。但不管怎麼地,認定“超標”和“合格”的兩次檢測,都係海口市工商局送檢。假如就事論事,這叫繫鈴解鈴都乃海口工商局,如此灰頭土臉的非尋常事怎麼看都顯蹊蹺。
  王局長的“壓力”説和復檢“只檢一項”説,也許都係事實,但由此卻又進一步放大已呈“合格”的飲料是否真合格的更大疑團?
  由於“歷史原因”和“現實教訓”實在太多,中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神經極為脆弱,一旦“不安全”的傷疤因某一突發事件重被撕開,甭管復檢機構有多高級別,也甭管哪個政府部門站出來拍胸脯——對不起,不少消費者仍似信非信,寧可不信。因此,倘若是“假合格”,農夫山泉和統一企業無疑錯上加錯;反之,就算“真合格”,兩家企業也很難洗凈“不白之冤”——消費者對兩家企業所産飲料安全的疑慮很難在短期內消除。
  部分媒體在報道截然相反的檢驗結論時有個誤區,以為檢驗機構名頭越大,檢驗可信度就一定越高。實際情形是,海口檢驗機構和“中國”打頭的檢驗機構,只要均擁有法定檢驗資質,且檢驗過程不存貓膩,二者所出具檢驗報告的法律地位和可靠性等級是完全相同的。現在的“真問題”是,當兩家機構檢驗結論完全相反,當再次安排第三方檢驗機構作檢驗,最後以“多數原則”得出終檢結論。該原則可不只是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是國家法定産(商)品質量檢驗的“檢驗統計原則”。遺憾的是到昨晚,消費者仍未看到根據“多數原則”所作的終檢結論。
  “砒霜門”事件不管是非如何,最大受害者卻已鎖定:一是國家食品安全形象再次受到貶損,二是農夫山泉和統一企業。由是,兩家均懷疑海口工商局很可能受“黑手”操控。企業心情可理解,但對照適才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多門執法”現狀,要消解仍在放大的“砒霜門”疑團,事情遠非如此單純。
  依據該法第四條,工商部門上述例行抽檢合法;依據該法第八十二條,工商部門向社會公布第一次抽檢結果也合法。海口工商局的問題抑或“冒失”,是其越權發布消費警示——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工商等部門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當立即向衞生部門通報;依據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有權向衞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依據第十六條,只有經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後,工商部門才有權停止該食品市場銷售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經以上法律關係梳理,工商局的“下架令”明顯構成越權嫌疑。
  還有,仍依據該法第八十二條,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權限歸衞生部門獨家擁有,工商局無權發布消費警示。然而,該法的相關法條,卻沒有清晰表述,基層工商部門在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是橫向通報給本地的衞生部門,再由本地衞生部門逐級向上報告?抑或先在工商部門內部逐級上報,再由工商總局向衞生部通報?這類法條表述的模糊,恰好為海口工商部門自行其是埋下了隱患。而更為頭痛的是,食品安全監管指食品從生産到銷售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現實的困惑在於,衞生部門只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農業、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各管一段,彼此監管職能交叉重疊,部門利益摻雜其中,各自的部門法律與《食品安全法》處於同一等級,而法律表述譬如《食品安全法》對“多門執法”的職權限定表述過於原則,為彼此“各取所需”留下諸多空子,這才是拋開“砒霜門”疑團本身,深究國內食品安全之“痛”的根源所在。
  只要“多門執法”繼續存在,各種“被冤枉”或者“被掩蓋”的鬧劇就會獲得不斷上演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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