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執法應摒棄“樹典型”思維
    2009-09-09    舒聖祥    來源:東方早報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最近對金沙洲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中發現,程富強等4戶家庭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區住宅出租或轉租。市住房保障辦經研究決定:責成將經適房出租的3戶家庭立即退還所購買的經適房,退回房價款時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收回違規轉租的1戶家庭所承租的新社區住宅,並追收市場租金與成本租金的差額。(《廣州日報》9月8日)

   消息既出,網絡上一片叫好之聲。恍惚中,對相關法規並不熟悉的網友,還以為這是廣州市新&&的鐵腕政策,並大聲呼籲其他地方也應效仿。殊不知,2004年即已頒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此早有明確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經適房不得出租,廉租房不得轉租,都不過是一些基本的常識,可放眼四週,類似現象卻異常普遍。廣州市責成3戶出租經適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如此引人關注,恰因為積滿灰塵的相關法規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事實死亡”。而且,是“死亡”在經適房違規出租、達期後出售套利、經適房奢華裝修、小區內名車眾多等現象早已盡人皆知的背景下——經適房賣給了不該給的人,以及與之相連的尋租腐敗,向來是經適房最受詬病的所在。
  經適房之所以違法現象普遍,至關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它只在進口處設有一道關卡,只要混過此道關卡,即使再不符合申購條件,又或者群眾的眼睛再雪亮,都可高枕無憂。包括經適房、廉租房等在內的所有保障房制度,在具體運行過程中都缺少一套事後監察的兜底系統,騙取保障房沒有被追查的擔憂,更無須付出任何違法成本,“鳩佔鵲巢”現象自然普遍。
  這個意義上,廣州通過“激活”相關法律條款的方式,嚴格事後追查保障房違法現象,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責成退房”的處理較之於一些地方“經適房出租徵個稅”的處理,要更為符合法律的本意,對那些“望房興嘆”的貧困家庭來講也更為公平。唯一的擔憂是,在龐大的保障房受益群體中,找出4戶家庭來接受處罰,似乎“樹典型”的意味要大於實際的嚴格執法意願。
  我們當然樂於相信有關部門“發現一宗處理一宗,絕不手軟”的表態,但是,要用4戶家庭受到懲處的事實,來對應體現這樣的堅決表態,還是顯得有些太不壓秤。和這4戶家庭一樣違法騙取保障房的家庭何其之多,白紙黑字的法規尚且無所畏懼,中彩票頭獎似的4戶倒楣家庭被處理又怎能起到震懾效果?經適房執法的“樹典型”思維已經沒有任何技術含量,唯有本着對法律法規的高度尊重,對所有違法亂象來一次“地毯式”嚴格執法,才是真正的“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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