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如何定的價?
    2009-08-04    作者:李季平    來源:燕趙都市報

  一篇關於石家莊市今年推出的首批經濟適用房中有上千套遭遇棄購的報道,被各大網絡媒體在顯著位置轉發,棄購的原因之一是價格較高,其利潤超過國家規定。(《新京報》8月3日)

  該報道稱,按照石家莊市物價局提供的批准文件,遭遇棄購的安苑二期經濟適用房小區容積率為2.5,地價150萬元每畝,財務成本年利率按6%計算,政府收費按每平米100元計算,其項目成本為:土地費用900元每平米,建安成本1000元,加上前期設計勘察等費用,項目全部成本為2280元每平米,目前確定售價2680元每平米,利潤率高達17.5%。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利潤率不得高於3%,管理費明確規定2%,總計為5%。這樣一對照,出售給低收入群體的經濟適用房價格每平米高出國家規定12.5%。
  根據報道中公布的相關數據,石家莊市遭遇棄購的安苑二期經濟適用房定價,不僅在利潤率上大大超過國家規定,而且其他價格成本構成環節也有一些值得追問和推敲的地方。
  比如,地價在房價中每平米900元,佔房屋售價的35%左右(如果按照房屋成本價格2280元來計算,則地價的比例在40%),與國土資源部最近公布的商品房地價與房價之比的20%高出了幾乎一倍,並且經濟適用房用地是政府劃撥,是不準招拍挂的。這裡有必要追問的是,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當時用於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否實行劃撥方式?遠離市區、位於二環路附近每畝150萬元的地價是如何形成的?
  再有,2007年11月,國家建設部、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眾所周知,這幾項費用,在房價構成中所佔比例僅次於地價,但是,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收費並沒有按規定免除,而是每平米收費100元,至於項目區以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到底是否免收、是否由政府負擔,有關部門也沒有向社會公布。
  還有,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事實説明,經濟適用房價格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既有利於約束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也有利於社會監督。可遺憾的是,這樣的規定很難落實,大多是項目完工以後,才參照市場價格確定經濟適用房價格,並且把利益直接相關者———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群體,排除在價格形成機制以外,多個環節都是封閉進行,只向社會公布定價結果,不公開具體環節和相關政策、數據。在政府、開發商、符合條件購房的低收入群體之間,低收入購房群體是最弱勢的一方,其相關訴求很難得到重視,棄購就成為無奈的選擇了。
  在不少城市房價持續高漲的背景下,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了一系列文件政策,有關部委也制定並公布了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但是,儘管如此,在執行過程中有些政府部門仍然明知故犯,多項政策向開發商傾斜,致國家政策和低收入群體合法權益於不顧,最終形成本應造福於城市困難群體的經濟適用房棄購或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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