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規範乃至取締畸形的公務用酒消費,比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能創造更多的公共支出經費,還不至於連累普通消費者。 白酒消費稅新規8月1日起實施,各地白酒漲價消息頓時不絕於耳。沱牌曲酒成為明確提價的第一家白酒企業。沱牌曲酒公告稱,對旗下高端産品“舍得”提價最高10%,部分超市五糧液也開始提價,其他高檔白酒要麼貨源緊張,要麼已有提價跡象。 白酒消費稅在理論上本應直接由消費者在購買時繳納,但由於稅收徵管技術並不完善,倘若在零售環節徵收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稅款流失,於是改由酒企在生産環節提前繳納,並將其計入零售價格中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很多企業會通過關聯交易或虛列賬目的方式,弄出一個虛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這個價格如果與實際零售價格相差很大,同樣會造成稅收的重大流失;正因為如此,才有了所謂“白酒消費稅新規”。 必須弄清楚的是,“白酒消費稅新規”既非稅率的提高,也非稅基的擴大,而只是通過在徵收環節加強監管的方式來拿回本應屬於國庫,卻被酒企長期通過關聯交易和避稅潛規則佔據為企業利潤的那一部分稅收收入。現在白酒集體漲價,只是在轉嫁這部分稅收,不妨稱之為“消費稅利潤”。 那麼,酒企為何能輕鬆將這部分由消費者實際繳納、自己理應如實上繳的法定稅負再度轉嫁給消費者呢?現在有很多評論,單純從道德角度來指責企業無良,但這顯然不是問題的關鍵;恰恰相反,既然是市場經濟,生産企業就有權調整商品價格。理性地分析,這裡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白酒消費稅新規”在技術上仍顯粗糙;二是白酒市場特別是高檔白酒市場的非理性消費現狀。 在前一個問題上,“白酒消費稅新規”固然可能挽回很多此前流失的稅收收入,但仍然算不上徹底,因為在核定完最低計稅價格之後,生産企業仍可通過提價方式來轉嫁稅負,而這部分提高的價格原本同樣是應該徵稅的。為此筆者建議,應要求酒企在確定銷售價格之後方可申報核定計稅價格,只有這樣,“消費稅利潤”才沒有機會通過漲價方式轉嫁給消費者,白酒消費稅也才能真正做到“應收盡收”。 在後一個問題上,一些高檔白酒之所以毫不擔心漲價會影響銷售,主要因為存在一個畸形的公務用酒消費市場。換言之,這邊通過加強徵收增加的白酒消費稅,那邊很快就通過公務消費送還給白酒企業。財政收入要開源,財政支出更要節流。規範乃至取締畸形的公務用酒消費,比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能創造更多的公共支出經費,還不至於連累普通消費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