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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中的一聲“研究開徵物業稅”,立馬將物業稅再一次推到了輿論關注的焦點上。
物業稅又稱財産稅或地産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産,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着不動産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不可否認,開徵物業稅有利於各類企業公平競爭,有利於解決房和地分別徵稅帶來的稅制不規範問題,有利於解決現行房地産稅收制度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問題,有利於正確處理稅和費的關係,促進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
然而從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來看,在現階段,真要開徵物業稅,面臨的問題還是非常多的,不可避免地觸及深層次的體制問題。開徵物業稅,在當前至少有三個難題:
第一,物業稅屬於財産稅,其徵收必然主要採取個人申報的方式,而在現行體制約束下,人們自覺報稅的可能性恐怕微乎其微,政府查稅的難度和成本也會非常高;這在個人所得稅上的實踐已經得到充分的證明。
第二,開徵物業稅,勢必要免除土地出讓金,那麼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就要推倒重來。然而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保證土地出讓的公平公正呢?現在全國各地都是實行出價高者得,開徵物業稅後是不是還得憑關係來拿地?這樣的土地出讓將形成一個絕對的壟斷市場,這種局面的後果將難以想像。在近幾年房地産市場的火爆背後,涉房黨政官員幹部頻頻落馬,就説明了這個環節上的利益陷阱有多深。所以,如何保證土地出讓的公平有序,是開徵物業稅不可回避的大問題。
第三,將現行的土地稅費改為物業稅,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在現行的分稅制環境下,增值稅的75%上繳中央,25%留作地方。近年來增長較快的所得稅也改為共享稅,這使得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儘管財政收入大幅增長,但地方財政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重不高。在中西部地區,由於地方稅收生成能力有限,地方政府的行政運轉和工資支出主要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實現。
相比之下,由城市擴張和土地佔用帶來的稅收,主要是建築業和房地産業的營業稅、所得稅及耕地佔用稅等,則全部由地方享有。為此,在地方政府選擇開掘和擴大能快速增長財政收入的稅種徵收渠道中,發展城市建築業、房地産業和土地徵用成為首選。城市擴張帶來的房地産業和建築業發展,近年來已成為地方財政預算內的支柱性收入。
在東部地區一些發達縣、市,由建築業和房地産業創造的稅收,是地方稅收中增幅最大的兩大産業,增幅高達50%至100%,這兩項稅收佔到地方稅收的37%以上。在地方政府債務狀況已經嚴重惡化的情況下,倘若土地收入再大幅減少,無異於雪上加霜。雖然在金融危機之後,國務院已經放行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但是從最近幾個地方政府債券在二級市場零成交的實情來看,地方政府債券實在難以解決地方政府經濟發展中的根本問題。由此帶來的結果可能是,要麼物業稅遭到地方的反對而無法推行,要麼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受到嚴重打擊。而這兩種結果,顯然都是不可接受的。
開徵物業稅是大勢所趨,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在開徵之前,還有太多的準備工作要做,比如在財政稅收體制上改變目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局面。説到底,只有健全的土地稅收制度,才能促使房地産市場的正常、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