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責失誤投資是對民主決策的倒逼
    2009-03-09    作者:李記    來源:重慶時報

  “四萬億”擴大內需投資計劃成為今年“兩會”熱點之一,其資金與項目的監督也備受關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國政協大會遞交提案建議,應盡快完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重要的追究主體。(3月9日《新京報》)

  民盟中央此次提出的人大追責政府失誤投資建議,是極有針對性的。公眾前階段提出的公布4萬億計劃詳細清單的要求,除對腐敗、效率等問題&&擔憂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擔心4萬億中政府投資項目部分的決策失誤。基於此,民盟中央建議,追責失誤投資不但要追究審批、管理、監督等政府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於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不但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追究刑責。
  和腐敗等問題比起來,決策失誤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影響,是全局性的,有時甚至是致命性的。強調追責失誤投資,一方面是為警醒——之前那種責任主體含混、責任追究疲軟的情況,不能繼續存在下去了;另一方面,責任明晰後,類似討論中華文化標誌城、南北地理分界線等項目過程中,地方政府公然叫囂“民意反對也肯定要建”的權力決策罔顧民意的情況,必會銳減——為證明自己的“清白”,理論上講,相關責任人應會用更透明的信息公開、引入更全面的公眾參與和監督,見證決策的民主、無誤。
  “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重要的追究主體”,這是民盟中央的建議。對此,我們一方面期待作為“最重要追究主體”的人大及其其常務委員會,能勇於擔當這一重要職能,另一方面,責任追究制度應盡快實現程序設計、制度落實等層面的完善和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的完善,説到底,不過是延伸了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查批准、事後懲戒的涵蓋時間和掌控範圍。如果這樣的制度健全不能成為倒逼決策民主完善的契機,那麼,事前監督和事後問責,也就難以形成合力。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日前曾&&,“審計署對4萬億投資進行了重點審計監督,目前尚未發現重大的違法違規或者重大損失浪費問題”。針對有網友要求公布4萬億詳細清單的要求,發改委副主任穆虹日前接受採訪時也&&,歡迎公眾隨時向發改委查詢。分析之下不難發現,如果後繼的審計監督、公眾監督,不能很好地成為民主決策的重要部分,不能及時察覺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失誤的話,那麼,責任追究的進行,也就很可能因為觸角的不靈敏,陷入介入遲緩、追究不力的境地。因此,追責政府失誤投資時加強事前監督,是倒逼在相關程序的設計中,使公眾參與等民主決策程序能被盡快完善的過程。
  趙振銑在談及災後重建項目監管時稱,“引入民意是最好的監督模式”。應該説,趙振銑此番肺腑之言,是從現實實踐中得出的智慧結論。當然,完善民主決策的意義,並不僅限於4萬億本身。因為,以制度健全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強調公眾參與和監督的意義,來助推和倒逼民主決策落到實處,那將是4萬億留給我們最寶貴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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