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成本高 國稅地稅合併或為改革方向
    2009-01-22    作者:蔣大鳴    來源:東方早報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我國是稅收收入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但也是全球稅收成本最高的國家之一。記者在安徽、江蘇等地採訪時發現,降低稅收成本並不是簡單地壓縮稅收經費支出就能實現,稅收體系複雜、稅種繁多才是導致這一狀況的根本原因。

  1994年我國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實行國稅、地稅兩套機構分設。這對於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穩定取得,強化稅收監督,調動地方政府理財增收的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經濟發展和改革深入,分設兩套機構帶來的弊端也日漸顯現。特別是,近幾年稅源結構已發生很大變化,分設國、地稅兩套徵管機構已明顯不適應客觀形勢發展需要,這一稅收體制弊端的不利影響愈來愈大,必須盡快解決。
   弊端之一是稅務人力資源重復配置,人力資源浪費嚴重,稅收成本較高。據有關統計,1994年國稅、地稅分設時,我國在編稅務人員不到60萬人,現總數已高達100余萬人,是日本的9倍,加拿大的20倍,美國的11倍。人員增加就要增加相應費用支出,從人員工資、福利、服裝、設備等費用的增加到新增人員培訓,都使徵稅成本成倍增加。據資料分析,目前我國的徵稅成本率高達5%~6%,比發達國家平均水平高出三個百分點以上。
  我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稅收徵管機構,不管從那個角度説其實質都是重復設置了兩套模式相同的稅務行政組織。此兩者都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只不過一個垂直到中央(國稅),一個是垂直到省(地稅),但都針對同一納稅人,即“兩頭對一端”,這就使國、地稅兩個機構難免形成低效率的重復徵管,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浪費。這是徵稅成本較高的最主要原因。
  兩套稅收徵管機構的重復配置,在造成稅收成本絕對額提高的同時,還導致人力資源內耗嚴重,違背了構建節約型社會和建設“節約、高效政府”的原則。
  弊端之二是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又稱遵從成本,指納稅人為完成納稅義務所發生的費用)增加。國、地稅機構分設以後,從稅務登記、稅務檢查到具體涉稅事宜,一個納稅人要同時接受兩個稅務機關的管理(少數納稅人除外)。機構分設前,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只需與一個稅務機構打交道;機構分設後,多數納稅人必須在國、地稅機構分別辦理不同的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僅辦證費就是原來的兩倍。例如,我國各類納稅人共5000多萬戶,僅考慮分別辦理稅務登記一項,在一家稅務機構的稅務登記費用按每戶100元,全部納稅人多辦一次稅務登記就需多支出50多億。同時,每年國、地稅還要就稅務登記進行驗證,驗證費又是原來的兩倍。此外,納稅人還需接受兩套稅務機構的稅務稽查,不勝其煩。在報送納稅申報表、訂閱稅務報刊雜誌以及業務招待費等各個方面,納稅人所耗費的費用和時間精力也是原來的兩倍。
  國、地稅機構分設除直接增加納稅人的費用支出外,一旦在稅收徵管工作中,國、地稅機構之間對納稅人經營活動認定不同,納稅人就會左右為難,無所適從。如對建築安裝企業既銷售設備又負責安裝的混合銷售行為,國稅機關認定為應交納增值稅,因為納稅人有銷售貨物的行為;而地稅機關則認為應交納營業稅,所依據的是營業稅的有關規定。雙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都要求納稅人交稅,不交稅就要處罰。這樣的問題在建築安裝企業具有普遍性。
  弊端之三是國、地稅機構分設不利於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統一。國、地稅機構分設和地稅垂直到省管理後,目前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體系結構可以説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為省以下地方政府能夠直接管理的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中的稅收,所佔比例很低。增值稅等大稅種由國稅機構負責徵管,地方政府無權過問,甚至出現有稅不徵,地方政府也無權干預的情況,從而形成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管不了完整的“全稅”、“全財”。這樣非常不利於地方政府統籌理財,完整理財,有效理財,更不利於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統一。
  分稅制不一定非要分機構,我國現有稅收計算機徵管系統完全可以做到“一套稅務機構徵收,分級(稅)入庫”。要相信“法治”和科學技術的力量,擯棄“人治”理念。再者,國、地稅機構合併,是順應潮流的改革,是對分稅制的改進和完善,不存在國、地稅機構合併意味分稅制改革失敗或倒退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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