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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隨着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的全面推進和各種國有資産流失案件的頻繁發生,對於國有資産立法問題,早在若干年以前就有過強烈呼籲。然而,當這部讓人望眼欲穿的法律真正展現在我們面前時,我們卻遺憾地發現,它並不是人們期待中的一部法律。它的前面,被硬生生地加上了“企業”兩個字。 按理,曆盡數載、經歷無數次的討論和修改,國有資産法應當是一部比較完整、全面、能夠覆蓋全部國有資産的法律。然而,現實告訴我們,時間和爭論並不能抹平利益爭奪,恰恰是經歷的時間越長,討論的範圍越廣,利益關係越難平衡,最終的覆蓋範圍就會越小。 事實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新頒佈的國有資産法,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中,最終變成了一部只包含企業國有資産的法律。 我們説,法律不同於一般的行政規章,更不是部門下發的普通文件。法律不僅具有規範性、強制性的特點,而且具有相對穩定性的特徵。一部法律&&以後,必須保持相當一段時間的穩定。也正因為如此,制定法律不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盡可能地將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全部包含在裏面,避免留下法律真空,給今後的管理帶來不利。 國有資産法也不例外,既然下決心&&國有資産法,那就必須覆蓋全部的國有資産,而不是部分國有資産。因為國有資産並不是概念難以判別、範圍難以界定、內容難以區分,而是十分明了、十分清晰。所需要解決的是,部門之間的利益如何調整、如何分配。 既然概念、範圍、內容等都十分明確,卻不能把所有的問題統一在一部法律之中解決,這樣的法律能起到什麼作用呢?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解釋,考慮到國有資産範圍很廣,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同時,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加以規範;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礦産等相關的專門法律管理。 這樣的解釋,顯然是底氣不足、理由不充分。難道範圍廣、立法難度大就可以不考慮立法的效果嗎?為什麼國務院有了國有資産監管條例,還要&&企業國有資産法呢?為什麼部門有規章和相近的法律法規,侵佔國有資産的案件還頻有發生呢?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企業改制工作在全國的全面推開,地方的國有企業已經所剩無幾,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市一級都要建立國有資産監管機構,還有多大的意義和作用?豈不是多此一舉嗎?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在平衡各方利益關係中&&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等並不少見,醫改方案遲遲不能&&,也是這個原因。但是,法律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關係,也要在利益關係中尋找平衡點,就難以讓人理解和相信了。 所以,儘管企業國有資産法以法的面目出現,但是,卻留下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我們擔心在國有資産管理上,還會出現政策不一、依據不一、相互扯皮打架的現象。如何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問題,將繼續是一個需要爭論和研究的重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