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發揮小額貸款在災區重建中的作用
    2008-05-30    周慧虹    來源:經濟參考報

  四川汶川地震使得災區人民頃刻間失去家園親人、失去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對于災區來説,救人、清理廢墟畢竟是短暫的,而實現災區的重建,讓災區人民生活得更好,則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需要充足的建設資金。筆者看來,災區重建所需資金固然離不開國家的專項投入,可與此同時,不妨借助于金融力量,最大限度地發揮小額貸款的作用。小額貸款對于調動災區人民的建設熱情,改善他們的生産生活條件更具靈活性和有效性,它也符合市場經濟特點,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家財政投入緊張的缺陷。
  發展至今,小額貸款業務在我國已開辦多年,各地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出現了很多衍生品種。但我覺得,小額貸款的制度安排更多情況下還只是著眼于正常的自然環境,而對于像地震、冰雪、海嘯等非正常自然環境影響下,小額貸款如何有針對性地合理予以跟進,還存在有某些空白。鑒于此,希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各級金融機構能積極攜手,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從貸款條件、貸款方式、資金規模、激勵機制、風險防范等方面綜合權衡,盡快向災區提供良好的小額信貸支援。
  為增強此項貸款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小額信貸在災區的可持續發展,小額貸款發放過程中,有必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的有機結合:
  1、 將小額貸款的發放與災區特點結合起來。對于災區來説,金融機構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該地區受災前的産業優勢、經濟特色,在不違背國家産業政策的前提下,結合當地政府部門重振經濟的發展思路,重點支援那些繼承既有優勢、具有堅實基礎和良好發展前景的項目。對于個體災民來説,金融機構應根據不同災民的家庭狀況、個人專長等,參考當地村支兩委、社區機構的意見,提供不同方式、不同額度、不同期限的貸款,幫助其恢復生産、改善生活。
  2、 將小額貸款的發放與政策鼓勵結合起來。由于小額貸款所面對的是商業化、市場化程度不充分的經濟主體,發放此類貸款具有成本高、風險大的不足,所以承擔此類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往往顧慮重重。尤其是面向災區發放小額貸款,其利潤空間和風險狀況更不容樂觀。為此,亟需政府部門安排專項財政資金,建立小額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小額貸款發放成效顯著的金融機構給予適度獎勵,對于那些由微利項目所損失的利息實行足額貼補;除此之外,還可以出臺政策,向承辦災區小額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等等。
  3、 將小額貸款的發放與優質服務結合起來。金融機構除了應簡化貸款流程,在災區開辦“帳篷銀行”和“流動銀行”送貸到府外,還應當結合災區實際,適當延長災民還款期限,對于一些的確因客觀原因而形成的逾期貸款,可不予執行罰息。並且,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災區貸戶生産經營的指導,把小額貸款發放的過程變為一個教育和培訓貸戶的過程,幫其分析面臨的困境,助其尋找和開發生産項目、創收途徑,為其提供技術資訊。
  4、 將小額貸款的發放與風險防控結合起來。金融機構要強化內部監督,防止信貸人員借機發放“人情貸款”,以貸謀私;要及時跟蹤監測貸戶的資金使用情況,必要時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另外,建議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積極協調,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設立專門的貸款損失險種,為投付災區的小額貸款提供相應的保險保障。

(作者單位:人民銀行山西省屯留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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