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三農”推進農業銀行改革
    2007-08-10    高偉    來源:經濟參考報

  農行改制後成為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與面向三農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筆者認為:

一、農行改革和面向“三農”不矛盾,可以協調

  1、農行在農村和城市都面臨挑戰

  在城市,外資銀行的進入加劇了城市金融的競爭。中行、建行和工行上市後,競爭力大大增強,農行沒有優勢。農行和招商、民生等十幾家股份制銀行相比,優勢也不明顯。
  在農村,農信社在經過新一輪改革後,實力大大增強,組建了一批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縣聯社,在省一級成立了省聯社,它們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郵政儲蓄在全國鋪開小額質押貸款業務後,農信社已感覺到壓力,也開始發展質押貸款業務。農發行正轉變經營機制,拓寬業務范圍,在確保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開發性金融的新路子,其服務領域正逐步從産後的流通延伸到産前和産中。銀監會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後,新生了一批村鎮銀行、貸款子公司和信用合作組織,這些金融組織雖然現在還很小,但它們沒有負擔,前景看好。
  農行除了自身的問題需要解決外,在城市和農村都面臨著挑戰。

  2、農行在縣域優勢明顯,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農行在所有的縣城都設有分支機構,擁有全國最多的網點、最大的從業人員隊伍、覆蓋面最廣的電子化網絡和最廣泛的客戶群體,農行能提供對公、對私、銀行卡和電子銀行四大係列230多種産品,代理證券、保險、基金、黃金等其他金融産品和服務。與農村的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農行在服務縣域經濟方面具有資金、網絡和專業的明顯優勢。
  國家實施各種支農惠農政策後,農村的經濟狀況得到了很大改善,農民的收入有了較大提高。當前縣域經濟發展空間廣闊,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大,二、三産業日益繁榮,中小企業異軍突起。農民收入穩步增長。這些都是農行發展難得的機遇。

  3、農行可以發揮縣域金融主渠道作用

  農行在農村有廣闊的市場,只要找準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著力點。比如面向三農,可以對農信社、農合行、農商行、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作批發貸款業務,間接地為農戶貸款;開辦銀行卡、代理、租賃、擔保、保管、理財和資訊咨詢等新産品,滿足農業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對農村的其他金融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結算業務和信用卡係統業務;參股村鎮銀行、農商銀、農合作等等。

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引導農行發揮縣域金融主
渠道作用,要有優惠政策、稅收減免和具體的量化考核指標

  農行改革的難點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銀行的生存比較困難,農行也不例外。因此,引導農行發揮縣域金融主渠道作用,要有優惠政策、稅收減免和具體的量化考核指標。
  首先,建議將部分財政支農資金以利息補償和風險補償的形式,用于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支農信貸經營中的損失補貼,以支援農村金融機構擴大支農資金投放規模,發揮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的乘數效用。
  其次,對不同地區的農村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實行差別稅率政策,將減免稅與存貸款比例掛鉤,引導資金回流農村。建議以縣為單位,按經濟發展水準劃分貧困縣和非貧困縣,貧困縣免除所得稅和營業稅,非貧困縣免營業稅、所得稅減半徵收。縣及縣以下金融機構支農貸款必須達到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之上才能享受稅收減免:否則就不能享受稅收減免。至于這個比例是多少,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準確定。
  第三,規定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機構每年新增存款在扣除準備金和備付金後,要有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當地。
  第四,加強對縣域資金流動的監測,限制在縣域的金融機構在係統內上存資金的比例。可運用差額準備金制度,對上存資金比例過高的金融機構提高其超額準備金的比例,並下調其超額準備金率。
  第五,農行剝離的扶貧貸款業務,國家應採用招標方式,由多家金融機構平等競爭貼息優惠。農行可以承擔政策性業務,可以享受補貼,但要和其他金融機構公平競爭。

三、 政府為農行化解不良資産,要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

  為更好地發揮農行面向“三農”、服務“三農”的作用,需要政府幫著減負。政府為農行化解不良資産時,也要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
  近年來,一些慈善機構在雲南、貴州等地發展了各種社區綜合項目,社區基金是其中的子項目,取得了一定成效。像這種有利于農民的好事,政府也可以做。
  農行改革的成本比較高。為保障農行改革的順利進行,需要傾聽各路專家和農民代表的意見,平衡多方利益,實現農行改革收益的最大化。

(作者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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