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評級市場新運作模式
    2010-07-21    作者:陳東海    來源:證券時報

    7月15日,美國參議院通過《Dodd-Frank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這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以來的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法案。該法案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對于危機監管治理的收官之作,將對各方面産生深遠的影響。
  在這個長達2000多頁的框架法案中,也涵蓋了對于評級機構的監管內容。據報道,新法案要求美國證監會(SEC)研究是否成立一個半官方的機構來解決評級中的利益衝突問題,該機構定位于發債公司和評級機構的中間人,由其選擇哪家評級機構來為結構化債券給出初始評級。該法案還允許投資者起訴失誤的評級機構,如果一家評級機構在一段時間內給出太多失誤的評級,SEC將有權取消其注冊資格。
  對于評級機構來説,誠信與公正是立身基石。但它們又是商業機構,維持生存發展與保持公正誠信二者兼顧,確實很難有理想模式。在初期,評級機構往往是免費評級,後來收費評級成為主流,其中又有二種收費方式,一是向投資者收費,一是向發債方收費,而後者又成為主體。目前市場上,都是準備發債的公司聘請評級公司為自己即將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並且向評級公司支付費用。這種模式完全依賴于自律,很難保證評級的獨立性。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美國三大評級機構未能發現潛在的重大風險,除了在當時的氛圍下識別風險的能力欠佳以外,獨立性和公正性不足是主要原因。
  按照新監管法案,未來評級機構將脫離與發債企業的直接接觸,二者之間的瓜田李下之嫌可望得到透明。但是,新模式如果操作不當,又面臨兩個新風險,一是發債企業與中介機構的可能的公關關係,一個是評級機構與中介機構之間曖昧關係。如果市場化和規范化建設不足,過去的獨立性問題將變成中介機構的公正性問題,不但原來的潛在風險沒有解決,評級費用反而可能上升。
  但是,新模式大方向是可取的,只是在細節上需要規范。最好的辦法是,在監管機構之下,成立評級交易所,發債企業和評級機構均為該交易所的交易成員。任何企業需要發債並聘請評級機構對于所發債券進行評級時,由發債企業在交易所內提出公開的評級要約,然後由評級機構領取競價牌號,通過交易所進行不具名的報價競爭,然後是價低者中標。這樣既解決了發債企業與評級機構的私下溝通和串標,也解決了費用的標準問題,使得獨立性和公正性同時得到解決。當然這一模式要成功,需要讓更多的評級機構能夠參與進來,以足夠的評級機構的數量,來解決評級機構私下之間進行串標、讓標等合謀的可能性。
  目前國際上還普遍存在著主權債信的評級,其中也面臨獨立性、公正性問題。目前主權債信評級通常是由各國的評級機構自發進行,其結果往往導致被評級的經濟體資信發生動蕩,引起其發債成本的波動。
  但是,某些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往往受到本國政治上的幹預,其目的性較為明顯,從而不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類比美國新監管法案的做法,成立新的國際性的中介機構,各評級機構在該中介機構之下對外發布各經濟體的主權評級。具體來説,可以考慮在IMF監管之下,成立國際主權債信評級交易所,各國均可以有評級機構成為該交易所的評級會員。有潛在發債要求的國家,需要提前上交一定數量的費用作為基金,作為未來支付評級的費用。有發債需求的國家,發債前公開在交易所內發布評級要約,由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的競爭。為了遏制私下收買的行為,該國際評級中介交易所也必須有大量的評級機構存在,而且必須變競價後評級為評級後競價。即讓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然後評級機構帶著評級報告,再在規定的時間裏去交易所裏競價。而且為了避免發債經濟體對于某些評級機構的利益輸送從而與評級機構達成合謀以達到其政治和經濟的目的,國際評級中介機構將不再實行最低報價的評級機構中標的制度,而是規定處于中間報價的評級機構中標,從而有效地解決獨立性、公正性和利益收買、利益輸送的問題。

(作者單位:東航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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