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如何徵收公眾應有發言權
    2010-06-03    作者:王垚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5月31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根據該《意見》,今年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一位上海市地産界的知情人士透露,在已上報國務院的上海市房産稅實施細則修改方案中,房産稅稅率定為0.8%,其具體徵收方式為,以契證上的購房金額為基數進行徵收。
  類似消息反復頻傳,這一次終於確認。但公眾對房産稅的看法,依舊頗為複雜。首先,增加稅負需要嚴格的徵稅程序;其次,房産稅和土地出讓金部分重合,涉嫌重復徵稅;但另一方面,高房價已經嚴重制約着人們的生活、消費,並妨礙社會的安定。不少人也期望政府通過各種手段調控房價,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而這些措施中,開徵房産稅也是備受期待的一項。
  我們注意到,左右公眾複雜心情的,主要是房價的持續走高。在這個過程中,積極爭取試點的城市,屢屢談及這一點。毫無疑問,這迎合了不少公眾希望抑制房價的心理。但對於這些城市來説,開徵房産稅首先是增加了一項穩定的稅收。至於是否能真正抑制房價,爭論頗多;而增加的房産稅其支出目的、如何使用,沒有一個城市有詳細説明。
  顯然,開徵房産稅不該如此隨便。但又不得不説的是,房産稅從動議至今已經有近七年。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當時,中國的商品房價格並不高。可見,開徵房産稅的目的,不是調控房價。而今,公眾居然還在為這個問題激烈爭論,政府是不是有義務,明確告知公眾,開徵房産稅的目的呢?不言而喻。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財政的苗頭當時在一些城市已經開始顯現,而這引發了影響至今的暴力拆遷、樓市泡沫。
  從這個角度上分析,開徵房産稅有推進房地産稅費改革、優化稅制結構,增加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考慮。而到了今天,這對於解決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意義已經非常重要。因為,房産稅有利於保證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更好地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讓中央和地方都最大受益。
  不僅如此,以社會發展的眼光看,稅費的規範和精簡,也是一種進步。事實的確如此,中國房地産業交納的各種稅費比較多,既不規範也不合理。不過,《憲法》明確規定土地國有,因此購房者買房,實際上支付給政府的不是購地款,而只是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那麼,向一個沒有全部産權的土地上的房子徵稅,從法理上是説不通的。同時,如果既徵收房産稅,又不取消土地出讓金等重合的稅費,房産稅的徵收實際是重復徵稅,這更説不過去。
  如以上所分析,開徵房産稅的初衷、目的,稅制的確定,如何使用,如何保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目前都是待解的問題。所以,確認要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只是一個開始,上海也好,其他城市也好,如何開徵還必須經過嚴格的意見徵求和博弈。而從可能在一些城市試點的趨勢看,先解決後開徵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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