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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京華時報》報道,
河北邯鄲廣平縣今年提出“11168”工程目標,計劃年內完成20多億元的市政工程建設,並用10天完成33萬多平方米的拆遷任務,1000多戶群眾的房屋將被拆,土地被徵用。而這些拆遷都是在沒簽訂補償協議、沒對群眾進行妥善安置情況下進行的,是違法拆遷。 河北邯鄲廣平縣的行動可以用“拆遷大躍進”來形容,也無疑是對於民生的嚴重損害。 這樣大搞“拆遷大躍進”,也是缺乏尊重群眾權利意識的反映。2001年國務院頒佈的《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訂立協議,而廣平縣政府在沒有與居民簽訂拆遷協議情況下,僅憑一紙拆遷通知就實施大規模拆遷,無疑是對被拆遷群眾法定權利的肆意踐踏。另一方面,政府進行拆遷制定補償價格應參照市場房價,但是廣平縣有關方面單方制定的補償價格大部分不到當地市場房價的1/5,城郊農民的徵地補償價也極低,這同樣是對被拆遷與被徵地群眾財産權的嚴重損害。 而像廣平縣這樣在沒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情形下大搞“拆遷大躍進”,從本質上説,實際上是權大於法在部分地方拆遷、徵地領域的反映。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物權法也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應當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但是,無論是憲法、物權法還是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中有關公民物權與財産權保護的規定,在廣平縣的“拆遷大躍進”行動中均未得到切實遵守。 正因為如此,要杜絕出現類似廣平縣這樣在拆遷、徵地過程中肆意侵犯公民權益的現象,首先需要各地政府及其官員進一步強化民生意識與尊重公民權利意識,真正將維護民生與保障公民權利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與此同時,更要通過強化法律法規執行、加強對於政府與官員行為的監管、加大對於損害公民權利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等方式,大力破除包括拆遷、徵地在內各領域存在的權大於法的現象,真正讓法律法規規定成為制約政府與官員行為的緊箍咒,如此才能切實維護民生、有效保障公民權利,防範公民權益受到超越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的權力的損害,促進社會正義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