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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力引發徵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這種維護民眾權利,阻止公權力部門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奪民眾權利之實的行為,是值得稱道的。而且,命令的限制對象直指擁有對暴力拆遷有“最終解釋權的人”——官員,也使得這個通知,顯現出少有的制度強硬和民生溫情。
暴力拆遷問題的嚴重性終於得到高層較為清醒的認識,甚至解決問題的思路也具有根本上的實質性突破。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暴力拆遷”這個詞就此從漢語詞彙裏逐漸淡化。因為,這其中還有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存在:那就是“徵地拆遷惡性事件”由誰定義?定義的標準是什麼?
暴力拆遷,於法於理,都不是現代文明社會裏應該出現的現象。但糾結之處就在於,由於有公權力部門的參與,本來簡單的開發商與原住戶之間的經濟博弈行為,演變為民眾與權力或直接或間接的對抗。而誰能在這場力量懸殊的不公博弈中搶佔力量和道德高地,是顯而易見的。而政績衝動和灰黑色利益的誘惑,前者無處不在後者又幾乎不被懲處,那麼,現在讓公權力部門住手,並劃分出哪些屬於惡性拆遷事件,哪些不是,相當於讓裁判員自行定下游戲規則,然後自己又衝上場去施展拳腳一樣——君不見,哪一次和暴力拆遷這個詞語緊緊相隨的,不是“暴力抗法”這般句式?如此一來,充滿維護民生權利溫情的通知,如果因為民眾沒有定義“惡性拆遷”的權利,難免又陷入“最終解釋權歸權力”的叢林游戲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