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消費者可以有後悔權
    2010-05-18    作者:武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已頒佈16年的“消法”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擬規定網絡或電視購物30天內可退貨。
  時間無法倒流,世上也從來都沒有什麼後悔藥。具體到消費領域,花出去的銀子,宛若潑出去的水,假如您事後不滿,想要反悔的話,恐怕也只能自咽苦水,畢竟,有道是“覆水難收”。
  不過,假如回歸本質的話,消費行為其實本不該是一個單向不可逆的過程。首先,消費者之所以會選擇某件商品並為之付費,其信息來源不過是商家的宣傳介紹罷了,只有當消費者獲得的商品真正與商家的宣傳相符,當初的付費決策才應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説,只有等到消費者對拿到的貨在使用過程中滿意了,認同了,整個購買行為才算是真正意義上完結。此外,即便是商品本身與其宣傳並無差異,質量也沒有絲毫問題,但消費者用了還是不滿意,同樣不能剝奪消費者的後悔權。從這個角度來看,後悔權的設置恰恰是為了實現消費者的消費目的,後悔權其實本該成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
  事實上,在西方一些國家,購物者的後悔權早已有明文規定。筆者有位朋友在美國留學,買了一台高檔相機出去旅游,旅游回來之後,卻又對相機的款式有所不滿,商家二話沒説便給予了退貨。在那裏,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幾乎是被公認的理念。而瑞典則專門&&了《遠距離合同法》,規定在網上購物、郵購、電視購物等行為中,消費者均享有14天的後悔權。在這14天內,可以任意換貨或退貨。可見,尊重並保障消費者的後悔權,其實並非什麼新鮮事物,而早已是國際慣例。
  基於上述視點,已頒佈16年的“消法”,的確有與時俱進的必要。事實上,後悔權不應僅僅局限於網絡和電視購物,而同樣應該適用於大宗商品。現實中,屢屢出現的汽車消費者怒而砸車事件,其實正是消費者後悔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現。無論如何,有“後悔藥”可吃,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我們應該對“消法”開出“後悔藥”叫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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