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社保稅還需更多準備
    2010-04-09    作者:楊志勇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最近在《求是》雜誌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要“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相配合,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各界對“開徵社會保障稅”作了多種解讀,大有社保稅山雨欲來風滿樓之感。更有不少人擔心社保稅會增加個人和企業負擔。
  實際上, “社會保障稅”目前只是處於“研究開徵”階段,而不可能馬上開徵。在社會保障稅開徵之前,還有許多事情要做。
  社保稅開徵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與其他許多稅種不同,社保稅是一種專門用途稅。社保稅收入只能用於社會保障。餘額可累積起社保基金,缺口則需財政來彌補。社保稅只能從社保收費轉變而來。社保負擔不可能全新,社保稅開徵之後,相應地必須取消社保收費。一增一減,相互抵消,凈負擔為正,則會新增負擔;反之,則負擔下降。
  人口老齡化給中國社會帶來的挑戰要求為社保融資未雨綢繆。由於人口政策選擇的原因,中國和世界上多數老齡化國家“先富後老”不同,是一個非常特殊的 “未富先老”的發展中國家。這也決定了中國無法效仿福利國家。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所形成的財政壓力恐非常人所想象。在迅速調整人口政策(人口政策應對的是未來二十年之後的事,不宜採取漸進式的調整方式)的同時,中國還必須研究穩定的社保融資問題,必須深入研究社會保障資金的運效率用問題,深入研究社會保障制度類型選擇問題,以最低的社會保障稅水平,來應對最為嚴峻的財政支出挑戰。
  社保稅能夠為社保制度提供更穩定的資金來源。稅收的強制性強於收費。徵稅的保障,不僅有稅收徵管法,而且還有更強大的稅收徵管力量。開徵社保稅無疑會更有利於社保融資。徵稅之後,社保資金的徵集由稅務部門來完成就更是順理成章。現實中,多地的地方稅務部門代徵社保費,已顯現出征收管理優勢。稅務徵管與社保收費信息共享,可大幅度降低政府融資成本。在社保收費代徵體制中,如遭遇納稅人資金緊張問題時,稅務部門首先必須保證的是稅收的足額上繳,接下來才會考慮社保收費,因收費係代徵。但若稅務部門徵收的是社保稅,那麼社保稅的徵收將和其他稅種無差別,增強稅務部門的主動性與責任感的同時,也保證了社保融資。
  社保稅的負擔需要合理確定。現實中的社保費徵收率已不低,甚至有學者認為,中國是當今世界上社保負擔最重的國家。簡單地把收費改為徵稅不合時宜。社保稅並非越高越好。社保的功能是保障,是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發揮的是收入再分配中“托底”功能。社保稅稅率的確定要同時考慮個人負擔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社保費改稅之後,一些企業繳費的“彈性”沒有了,代之以固定的社保稅負擔。如果很多企業無法承受社保稅的負擔,並因之關門,會增加就業壓力,不僅社保稅的徵收受挫,社保事業的發展也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開徵社保稅必須建立在全國社保制度統一的基礎之上。假定社保稅只是為解決養老負擔而徵收。我們來討論與之相關的養老保險問題。中國尚無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也只是在2009年實現。城鎮居民中的公務員、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員工基本上沒有參與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還有城鄉之分。社保稅作為一種稅,作為一種與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形成與發展密切相關的稅種,無疑需要考慮不同人群社保資金的保障問題。理想的社保稅應對社會公眾一視同仁。要統一社會保障制度,需在城鄉之間,在城鎮不同群體之間,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養老保險面擴大所産生的資金需求如何滿足是個問題。這不僅僅是未來要支付的社保稅。如果養老保障制度沿着個人賬戶制的路走下去的話,那麼,還要解決“老人”和“中人”在社保稅開徵之前未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這需要相應的資金注入。何處需求合適的資金來源須深思。
   開徵社保稅需要協調好政府財稅部門與社保部門的關係問題。政府籌集收入只能是一個部門,即財稅部門,就像一家企業只能有一個財務部一樣。轉型期的中國,為了解決改革過程中制度配套不足所帶來的政府資金壓力問題,曾採取措施鼓勵用款部門自籌資金,政府收入徵收管理部門一度五花八門,結果是政府收入秩序的混亂和徵收效率的低下。收入由多部門徵收的局面必須改變。但在改變中,一些部門的職能要作相應的調整,會産生諸如就業等具體問題。社保費改稅之後,社保稅的徵收職能真正轉歸稅務部門,但稅務人員不見得要大幅增加。原先社保收費人員的出路,需妥善解決。社保稅的開徵,絕不意味着社保部門就不再負責社會保障事務。事實上,社保部門在社保業務運作上有其獨特的優勢,集中精力落實社會保障制度,做好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完善,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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