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調整受制於地方政府
    2010-03-18    作者:楊志勇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兩會”期間,個稅免徵額(常誤為“起徵點”)調整的話題又是一陣惡炒,大有免徵額不提高,民生就不受重視之勢。工資薪金所得免徵額的提高,不論多少,對於個人來説都是一件好事。富人受益雖多一點,但收入較低者也因之受益。提高免徵額,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蕓蕓眾生而言,於己,直接增加可支配收入;於社會,則可促進消費。但為什麼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暫時就不見提高?
  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2009年為3949.27億元,僅佔全年稅收總收入的6.64%。但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與增值稅、營業稅以及其他許多稅種不同,課稅時個人能夠直接感受到稅收的負擔。這也是公眾持續關注個稅改革的直接原因。
  憤憤然,顯然不能解決問題。問題的討論必須回歸理性分析。暫時不調,不等於以後不調,更不等於永遠就不調高。個稅更需要的是全面改革,遠非免徵額提高那麼簡單。個稅改革需要在全方位財稅體制改革的背景下進行。
  收入只有在扣除成本費用之後的餘額才是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免徵額代表的是成本和費用。隨着物價水平的提高,生活成本和費用攀升,免徵額的提高是自然而然的事。從國際上看,調高免徵額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國聯邦個稅免徵額從1987年的1900美元不斷上調直至2009年的3650美元。英國個稅免徵額2007年8月起為5225英鎊;2008年9月起為6035英鎊; 2009年10月起為6475英鎊。除此之外,英國還對老人、盲人等特殊人群規定了不同的免徵額。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免徵額每年都要調高。英國2010年11月後仍將維持6475英鎊的水平。
  免徵額標準的確定除了成本費用因素之外,還與一國的個稅定位有關。當個稅的主要功能僅為對少數富人的收入進行調節的時候,免徵額往往定得很高。當個稅成為一個對多數人的所得進行調節的稅種之後,免徵額常常定位於一個較低的水平上。還是以美國為例。1894年個稅免徵額是4000美元,換算成2005年的美元是80000美元。1913年,個稅免徵額個人是3000美元,換算成2005年的美元是57000美元(已婚夫婦1913年的免徵額是4000美元)。如此高的免徵額,將多數人排除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之外。
  中國30年個稅的發展史也是個稅定位的演變史。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建立,主要是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個稅的徵收更多是體現國家主權,它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在多數人的月收入只有幾十元的情況下,1980年個稅免徵額定在了800元這一多數人夠不着的水平上。後來,隨着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個稅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受到了重視,個稅已不再是一種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免徵額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2000元,但是,應該繳納個稅的人群大大超過了1980年的水平。特別是,1994年之後,個稅逐步成為地方的一個重要稅種。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之後,個人所得稅雖成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但由於實行的是增量分享政策,個人所得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一種重要收入來源的事實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
  正是這樣,現在已不能再對個稅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等閒視之了。個稅免徵額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個人的收入狀況,促進了民生的改善,也間接地帶來了地方財政的收入壓力。也就是説,當個稅定位改變之後,免徵額的調整就受制於更多的條件約束,包括財政收入約束。
   未來中國的個稅在財政收入中的定位還會進一步提高,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性還會得到更多的增強。 在個稅佔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尚低的時候,正是規範個人所得稅制的好時機。
  穩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需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目標是建立既能提供財政收入,又能對收入分配起到調節作用,促進社會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只能是綜合所得稅制。在綜合所得稅制改革之前,需要對分類所得稅制進行調整。其中重要內容包括:提高工資薪金費用減除標準(免徵額),特別是建立起免徵額與消費者價格指數聯動機制的調整機制;建立養老、醫療、住房、教育等大筆支出的專項扣除制度,以更好地改善民生;工資薪金所得所適用的稅率體系還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整,將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改為三級,並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個稅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中的分量不可小覷。這是進一步調高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容易遭到地方政府,特別是經濟相對落後地方政府反對的原因。但容易遭致地方政府反對,不能改變中國下一步稅制改革的重頭戲是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地方政府減收應更多地通過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或者調整分稅制來得以解決,而不能讓地方政府收入成為改革的絆腳石。
  多種現象表明,是到全面重構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間財政關係的時候了!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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