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所得稅還需完善
    2010-01-06    作者:曹中銘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9年的最後一天,《三部委關於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所得稅通知》&&,根據《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細讀《通知》全文,在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稅上,筆者以為還存在着漏洞。
  根據《通知》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意味着,限售股轉讓價格的高低,無形中決定着應納稅所得額的高低,也決定着徵稅的多少。就像諸多“大小非”通過大宗交易系統實施“過橋”減持一樣,如果個人轉讓限售股時,同樣以“過橋”減持的方式,並且以極低的價格進行轉讓,然後再到二級市場上以高價拋售,那麼個中就存在偷稅與漏稅的問題。而且,如果此種情形不及時制止或提前進行防範,今後的“氾濫成災”之勢將無法避免。其所産生的後果是表面上個人轉讓限售股徵了稅,實際上並沒有徵到位。
  從《通知》上看,對於如何防範個人轉讓限售股偷稅漏稅問題上,目前還是一片空白。《通知》雖然頒佈實施了,但如果不能防範個人轉讓限售股的“過橋”減持行為,對其徵稅將變得沒有太大的意義。
  筆者以為,為了少交稅,當初“大小非”“過橋”減持那一幕將在個人轉讓限售股上重演。這不僅是《通知》的漏洞所在,其實也是《通知》本身需要完善的地方。否則,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稅,某種程度上,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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